《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办法)于2012年3月颁布试行,为进一步落实质量评价要求,规范评价工作程序,做好我院负责审查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委托我院承担审查工作的水利枢纽、河道治理、引调水、灌区等类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其他工程类型和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评价阶段)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两阶段。
第四条(职责)计划处负责制订质量评价工作计划、汇总与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项目主办处负责质量评价组织工作。项目主审人负责确定项目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结论,项目专业主审人负责本专业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评价依据)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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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部分)等现行技术标准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质量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质量评价的总体要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是水利部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保证评价结论公平、客观。该项工作将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 符合性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质量评价项目范围)计划处根据水利部安排我院月度审查项目和收到成果报告情况,制订项目符合性评价工作计划,明确项目主审人、主办处和配合处、评价时限等内容。符合性评价应在接到水利部安排审查事项并收到成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符合性评价)项目主审人根据符合性评价计划开展符合性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人员执业资格符合性、专题报告完备性和成果完整性。评价工作以主审人为主、主办处配合完成,也可由主审人组织相关专业审查人员以会议讨论形式进行评价。
第九条(符合性评价结论)项目主审人填写“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符合性评价表”(附表1),确定项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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