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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物价局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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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DR-2014-0360001

荣成市物价局 荣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件 荣价费发〔2014〕7号

荣成市物价局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经济利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荣成市物业管理办法》和《荣成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调查审核结果,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毗邻县市的做法,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普

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并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二、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及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日常运行及养护服务五项。每项根据不同的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臵等情况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最高为一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该等级最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所选取的不同服务等级各种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服务等级超过一级的,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小区的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及标准(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秩序维护项目等级),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拟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据此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详细约定具体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与买

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详细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非普通住宅(包括商场、工业厂房、写字楼、宾馆酒店、医院等非住宅和高档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同约定。

四、物业服务费的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含独立专用车库、车位,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房屋尚未出售的,物业服务费按房屋登记机构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交纳,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五、物业服务费交费起止时间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

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之日的次月起计收。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自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也可由物业出让人和物业受让人合同约定。

六、停车收费管理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可收取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和停车服务费(根据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车位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已经出售的可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收取车位租赁费。

已购买车位但空臵一年及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可适当减免,具体减免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车位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业主大会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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