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语
2.0.16 电光源的寿命中所指的“失效”包含两种模式,一种为灯工作到“烧毁”,即完全不亮的灯失效;另一种为灯的光通量衰减到额定光通量的某一百分比时认定为灯失效,一般这一百分比规定为70%,这就是根据标准规定认为其失效。
3 设计要求
3.1.3 为确保夜景照明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要求夜景照明工程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同时为确保夜景照明使用安全,要求配电设计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实施。 3.1.10 控制装置是指如开关电源、控制器等。
3.2.6 一些光源发光角度小,光源方向性强,设计时选择合适的灯具和合理的布置,必要时应先进性试灯,控制亮度、照明和照射方向,避免或尽量减少光污染。 3.3.4 一定的配电余量可满足使用过程中系统适当的扩容需求。
3.3.6 由于灯具采用开关电源,易产生谐波电流,在中性线上,虽然基波电流可互相抵消,但三次谐波整倍数的谐波电流则不能抵消,还可能在中性线上叠加,加上三相负荷不平衡运行,造成中性线的电流甚至大于相线电流。为保证系统正常使用,规定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3.4.1~3.4.2 本导则光污染通常指夜景照明所产生的溢散光、天空光、眩光和反射光等形成的干扰光,对人体健康、交通运输、天文观察、动植物生长及生态环境等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危害。建筑物夜景照明设置不合理,灯光透入室内,会干扰人的生理节律,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对水陆交通影响主要在于夜景照明产生的干扰光,特别是眩光对司机视觉的影响,干扰交通信号标志、航标灯或灯塔信号的识别;对空中交通的影响主要在于干扰光对飞机起飞和降落时产生的影响;对动物的影响在于灯光会误导鸟类或昆虫,国内有报道由于夜间灯光设置位置不合理,亮度太高,导致成群飞鸟自杀的事件;对植物影响在于破坏植物生物钟节律,影响植物生长。
4 控制系统
4.4.2控制中心与控制终端的通信可采用GPRS、专用无线电信号、光纤等传输方式。优先采用租赁成熟的运营商如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网络运营商的光纤,在减少投资、缩短建设工期等方面有较大的优势。
5 安全防护
5.1.1
2 为了防止灯具在使用时因人员触及灯具发生触电事故,或固体异物、雨水进入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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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灯具短路、失效等危险,应根据使用环境确定夜景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根据《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2008,IP代码的含义如下表:
代码字母 IP 0 1 2 3 4 5 6 0 1 2 第二位 特征 数字 3 4 5 6 7 8 对设备防护的含义 防止固体异物进入 无防护 ≥φ50mm ≥φ12.5mm ≥φ2.5mm ≥φ1.0mm 防护细节 第一位 特征 数字 含义 —— 直径50mm球形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壳内 直径12.5mm球形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壳内 直径2.5mm物体试具完全不得进入壳内 直径1.0mm物体试具完全不得进入壳内 不能完全防止尘埃进入,但进入的灰尘量不得 防尘 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安全 尘密 无灰尘进入 防止进水造成有害影响 含义 无防护 —— 垂直滴水 垂直方向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0当外壳在正常位置和各垂直面在15范围内倾 015滴水 斜时,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0淋水 各垂直面在60范围内淋水,应无有害影响 溅水 从各方向溅水应无有害影响 喷水 从各方向喷水应无有害影响 猛烈喷水 从各方向强烈喷水应无有害影响 浸在规定压力的水中,经规定时间后灯具进短时间浸水 水量不至达有害程度 连续浸水 在规定的条件下能持续淹没在水中而不受影响
3~7 室外公共场所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装置宜优先采用安全电压供电,以确保使用安全。当供电距离较长、负荷较大,安全电压供电不能满足夜景照明正常工作时,在确保安全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可采用非安全电压供电,灯具及其附件的非导电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或使用Ⅱ类灯具,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2.5倍,人员密集场所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时,其降压变压器的初级和次级应予隔离。二次侧不作保护接地,以免高电压侵入到特低电压(50V及以下)侧,而导致不安全。 5.3.2
2 超强台风是指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不小于51.0m/s的台风,本导则要求灯具及其外部部件固定、安装型式应能承受17级超强台风(风速大于61.2m/s),没有损害灯具安全的可见失效。其产品及其安装方式宜按GB 7000.5《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的试验方法进行静态荷载试验。
固定的灯具部件或外部部件除了已经至少用两个器件固定之外(例如用螺钉或具有足够牢固的类似装置),还应有附加的防护措施,目的在于固定装置失效时,起到防止灯具坠落的作用。如采用连接线缆作为附加的防护措施,导线应能承受灯具的重量和坠落时的冲击。大于5kg的灯具应有可靠的防坠落措施,悬挂安装时灯具或线缆的导体不应承受任何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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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6.1.5 对于抽样检测数量可参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规定执行,现场抽样检测,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灯具抽检数量3%,且不少于1套。见证取样送检,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2个(套),但应各不少于1个(套),500个以上时应抽检3个(套)。
6.2.2 灯具寿命的光源寿命要求:白炽灯,卤钨灯不低于1000h;荧光灯(日光灯管)不低于10000h;紧凑型荧光灯(节能灯)不低于10000h;陶瓷金卤灯不低于10000h;高压钠灯不低于8000h;LED灯具不低于25000h。主要的灯具进场时应提供灯具寿命的光源寿命的厂家报告。
7 工程施工
7.1.1 为确保夜景照明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要求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7.1.2~7.1.7 夜景照明工程灯具、管线的安装,特别在既有建筑上设置时,安全问题较为突显,高空作业多,危险性较大。若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得不到保证,同时对周围行人、居民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施工前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建设)单位监管到位,并督促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措施。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变更了配电等级、大范围的照明方案、照明型式。
7.2.2 按国家规范标准,安装金属附件允许使用镀锌制品,由于厦门地区多酸雨,镀锌件耐久性不如不锈钢或铜制品,故本导则强调要求安装金属附件使用不锈钢或铜制品。 7.3.12导线连接常采用焊接、绞接、压板连接、压接连接等方式。多股铜芯 导线间连接可采用绞接或端子连接等,多股铜芯导线与单芯导线绞接连接时应缠绕后搪锡连接。目前市场上的奶嘴型塑料压接帽压接电气性能及可靠性较差,不得使用。
8 工程调试
8.1.1 系统调试方案可以同施工方案一起编写,也可单独编写;方案应经工程项目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8.1.2 调试过程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相关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调试,共同对系统的综合景观效果进行验证。 8.1.4 由于夜景照明工程亮灯时间的特殊性,考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系统试运行可以分段进行。当有重大故障产生时,系统调试应从故障排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试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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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应有记录,包括故障类型和故障处理等内容,试运行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8.2.1 调试应按先局部、后整体,先基层后高层的顺序进行,逐级、分区域进行调试,各单元都正常后,再进行系统整体调试。
9 工程验收
9.0.7 5 夜景照明工程效果评价目的在于验证夜景照明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的效果,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照明效果:应与设计要求及所报方案的效果图一致,应能体现被照物的主要特点,2)色彩、照度、亮度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达到预期的目标; 3)照明控制:控制方便,应按平时和节日模式控制; 4)灯具及设备安装:固定可靠,不应影响建筑物外观;
5)管线敷设:安装固定可靠,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影响建筑物外观; 6)光污染控制:对居民、行人及水陆空交通的影响; 7)安全性:防雷措施,照明设施接地,漏电保护,灯具防护; 8)可维护性:安装在高处时应考虑灯具的维护、更换、清洗的条件。
10 运行、维护与管理
10.0.1~10.0.2 根据合同关系正常移交应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向管理单位移交。如果建设单位又是管理单位则不用执行10.0.2条规定。
10.0.4 管理制度应包括夜景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考核办法、维护管理组织和责任人员、岗位职责、设备台帐、巡查记录和维修台账、教育培训等,确定定期检查时间与内容。有文字、图形显示的夜景照明应有专人负责,其显示内容应经审批。
10.0.7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按电气管线、设备安装保修规定,夜景照明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应不少于2年。厦门夜景照明工程多年来工程施工招标合同质量最低保修期限都不少于3年,因此建议在工程招标时按规划一般区域夜景照明工程保修期限应不少于3年,规划重点区域内的夜景照明工程保修期限应不少于5年的要求来约定最低保修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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