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考核)
社会保障概论
作者:温洋 考试批次:东财2011年3月课程考试 学籍批次:0903 考点:陕西榆林奥鹏学习中心[1]VIP 层次:高起专 专业:行政管理 完成时间:2011年3月 5 日
浅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农民工,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劳动者,包括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当前,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亿2千万左右,这些农民工为社会做着贡献,这些人大多年轻力壮,随着年龄老去,体力减退,他们老年后生活得不到保障,这些年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群体涌向城市,在为现代化建设付出的同时,也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
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尽管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各种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长,但是,实施效果很不理想,表现为“一低一高”。一是农民工参保率低,据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3.8%。四川省总工会调查,2004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仅占2.99%。农民工总体参保率不超过20%,大多数农民工并未参保。二是参保的农民工退保率高。近年来,很多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纷纷选择退保。 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弱势群体,都逐步地在为农民工争取《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经着手为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寻求对策。 当前农民工平等地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一来农民工收入相对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低,难以按时交纳与城镇职工同额的个人缴费;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力市场竞争强,企业缴费难处理。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性质,是保证体制顺利转型的过渡性制度,要实现国家对农民工实现高基数、高效率、高待遇颇有难度。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呼吁
农民工大都是中青年人,其养老目前还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没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事实是很难面对的局面。退休的农民工将在哪里养老?将由谁承担养老义务?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青年时期那点存款还是老年时期的继续从事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那么与现在提出和谐、稳定相抵触。因此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转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农民工也将必然走上社会化养老模式。我们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一下: 1.农民工自我养老困难
首先,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而农民难以实现增收,小面积个体农业生产,技术落后,更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农业生产收入降低。
其次,农民工务工收入有限。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往往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父母。生活消费的剩余还要用于发展需求,即使较富裕者其养老储蓄也不充足,买得起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更是少数。还有很多农民工没有自觉买保险的意识,储蓄养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为一方面,养老保险投入期长,暂时没有收效的一种投资,在收入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在积累与发展的选择中难以自觉地坚持储蓄养老金。
2.农民工依靠家庭养老困难
社会的变迁已经使得我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下人口也越来越少;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小辈可能大部分实现城市化。即使退休农民工与子女同住城市或农村,其老年生活也难以保障。加之年老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其下辈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赡养老人完全依赖于农民工子女个人素质和家庭关系,不孝的比例难免上升。
3.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势在必行
我国当前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农民工的人数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1.购买商业保险;2.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被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4.获得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后两者就是对一些先进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两者虽是农民工的自愿选择,却只是在个体诉求社会化养老的时候受到现有条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对农民工的养老起到合适的普遍的保障功能。 农民工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困境是社会变迁的结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还必须回升到社会的层面上来谈。
第一,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化养老应该是国家政策的理性选择。我国已把社会保障写入了宪法,政府就应该改变非平衡发展战略,改变事实上存在的等级制度,改变以往把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来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国政府“不能以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 2002)。农民工养老社会化还能促进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从而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第二,农民工不仅产生了强烈的参与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而且表现出了积极的权利追求。农民工工作时间一长,他们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了,他们的平等意识、合作意识增长了。很多的农民工在无助的时候开始质问政府的政策,也在寻求法律的保护。据调查, 85.4%的农民工表示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愿意回到乡下去,足见农民工城市化的自觉性之高,同时,这必将带来农民工养老问题的社会化。因此实现农民工养老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体系的衔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观需求。
第三,我国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力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这些年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强,这其中有农民工巨大贡献,政府应该允诺和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顿老年农民工,回报农民工,维护的社会安全稳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对农民工的养老负无限责任,通过制度安排,政府只要为农民工群体制定普遍的养老秩序,而对现在为中老年农民工的一代人给予一定救济,就基本能够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了。
三、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
第一,政策建议,完善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只能是低水平起步,在长时期内会出现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但是应尽可能地覆盖所有农业人口,与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城镇养老保障制度一起构成一个初级社会公平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省份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养老保障资源,充分调动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的养老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养老基金的筹集上,坚持国家、雇主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形成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社会保险为补充的综合养老模式。
第二,筹集资金,参保补贴。如何使农民工主动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是解决养老资金来源问题的关键。农工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
第三,加大宣传,提高意识。农工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工必须打破传统思想、文化以及价值取向的阻滞,实现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根本转变。目前,受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工惯于把自己的劳动收入用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希望年老以后由子女承担供养的责任,而对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和认同,加上养老保险的效果在短时间内不会显现,所以他们往往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因此,加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民工意识到参与养老保险将给他们带来的巨大收益,并且强调养老保险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不会损害参与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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