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分析研究——基于美国与日 本经验的借鉴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产品的生产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而我国又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农业保险将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以较小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可以对农业和农户进行有效地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增长;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措施,可以大大提高农民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其投资发展的信心,拓宽其融资渠道,间接保障农民增收;农业保险也是农业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可以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能力;农业保险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护体系,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中国对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开创了中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研究进展比较缓慢,直到1982年恢复试办农业保险以来,以郭晓航、李军。刘京生、庹国柱为代表的经济学者又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有关农业保险的模式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很多探讨,主要以庹国柱、王国军(2002)提出的两大类五种模式为典型代表。另外,中国保监会(2004)提出了
五种组织形式: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在经营农业险种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引进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黄英君也曾对农业保险五种经营模式的可操作性进行了论述。
国外研究
对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问题,外国学者主要从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以及有效需求不足等角度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自上世纪3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Wright和Hewitt(1994)发现,历史上尝试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所有险和多重险,基本上都有政府来直接或者间接经营。而且由于管理费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原因,农业保险的经验成本比较高,保险费大于农民的风险管理费用,如果政府不提供保费补贴,农场主投保可能就不划算(Mishra,1996)。
另外,因为农业和非农业部门之间存在紧密联系,非农业部门也会获得福利收益,也就是说,农业保险所带来的最终利益是外在的——全社会的,其产品具有大部分公共产品的特征,因此有经济学家指出:“政府的直接经营或大量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Hazzel,2004)。
Serra和Goodwin等(2003)在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美国农民,随着其初始财富到达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风险规避减弱,因为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降低。这个结论和费里德曼在绝对风险规避文献中的结论相似,意味着在财富大道一定水平的时候,对于被保险人而言,由于其自保能力的增强,因而更趋向于自保,风险规避逐渐减弱。
现阶段国外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侧重于微观层次,侧重于对农业保险实践中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如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业保险的需求价格弹性问题,农业保险缺乏有效需求问题,政府补贴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问题,还有针对具体作物、具体地区农业保险情况展开的讨论。
国内研究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选择概览。庹国柱和李军(1996)、龙文军(2002)对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进行了总结。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丹,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采
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国家通过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保险公司通过开办农业保险,实现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目标;投保农民个人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以少量的保险费支出获得比较稳定的生产收入,把农业保险转嫁出去。
各国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传统习惯不同,使得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也各具特色,并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前苏联、日本、法国、德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家农业保险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只读模式。一般的,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来看,农业保险模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二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三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四是日本的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庹国柱、王国军,200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保险公司和政府为了寻求符合农业保险特殊性且又能使农业保险摆脱亏损困境的组织经营模式和制度,先后在各地进行了多种尝试。根据庹国柱和李军(2003)所做的调查和概括,出现过或现存的组织经营模式大约有以下几种:⑴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具体地说,就是由中国人保(PICC)各所属营业机构直接向农户或农业企业出售农业保险单,政府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允许这部分业务免交营业税。⑵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共保,进行带有一定营利性的经营。⑶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所进行的政策性经营。这种模式是由不同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试验的,有多种外在组织形式。⑷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非营利性经营。⑸农村保险合作社带有营利性的经营。喻国华(2005)在对近三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相关研究进行述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对农业保险的具体模式选择、技术创新、制度供给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目前理论界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整体框架持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一是“政府论”模式。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该模式的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确定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国家给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各省、地、县设立中国
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同时也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农险公司再保(陈思讯、陈信,1999)。
二是“商业论”模式。即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多家办保险的模式。所谓商业性保险为主,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按照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所谓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开办政策性保险。
三是“相互和合作农业保险论”模式。该模式主张建立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其它保险组织形式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刘京生,2000;王兰芳,1998等)。
四是“过渡论”模式。谢家智等(2003)认为,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推进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不是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简单混合,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逐渐退出,让位于商业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以建立对商业保险的诱导机制为主,我国农业保险应实施“三阶段性”的推进战略:农业保险的发展初期可采用商业化代理的方式,接着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阶段,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
五是“层次论”模式。作为第一层次的基础农业的保险策略应是政府介入的政策性保险,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农民缴纳少量保费为辅,成立灾害补偿基金,这一层次上的保险经营可属于市场行为,经营主体归于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户采用自愿投保原则,政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性优惠(陈舒,2004)。
六是“区域论”模式。谢家智和蒲林昌(2003)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农业风险区域化的特征,阐述了区域化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并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区域化发展对策。庹国柱和丁少群(1994)对农作物保险区划以及费率计算有过研究,指出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运用指标图重叠法划分保险区域,结合正态函数对各保险区域的费率进行了厘定。邢鹏(2004)在其博士论文中也对区域农作物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谢家智(2004)从经济发展的区域化、灾害损失的区域化以及农业生产布局的区域化几方面进行了论述,指出区域化发展是农业保险的内在要求。
从上述文献中,我们发现,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了。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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