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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职工之家”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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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职工之家”评定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总工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文清、张彩珍、吴作右、邓银行、张文祥、王德红、陈昕、王彬彬、林美如、张毅瑜、李雅萍。

“模范职工之家”评定规范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5/T XXXX—2020 “模范职工之家”建设规范

《关于印发〈精神文明创建评先审核中行使“一票否决”的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闽文明委〔2015〕5号)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办〔2010〕28号)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

评定程序

“模范职工之家”评定程序如下:

a) 申报:由本级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单位设有纪检监察部门的,还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即可向上级工会申报;

b) 创建:依照DB35/T XXXX的要求创建;

c) 考核:上级工会组织负责考核验收;

d) 评定:省、市、县三级工会分别负责本级“模范职工之家”的评定工作;

e) 表彰:按各层级工会相关要求执行。

7.1动态管理

7.1.1 各层级“模范职工之家”的授予机关,原则上每3年应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

复查合格的确认其保持荣誉称号;

复查发现其工作不符合荣誉标准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被撤销荣誉称号单位的奖牌由授予机关作收回处理。

7.1.2 获得荣誉后,发现“负面清单”中列举的事项,予以撤销荣誉称号。

7.1.3 改制企业“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归属分为以下五种类型(改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

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原荣誉称号撤销,重新创建;

已获荣誉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者与同等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合并形成新的企业,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

已获荣誉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该企业以子公司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变化不大,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

已获荣誉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破产倒闭,不再复验,撤销荣誉称号。

7.2 监督检查

7.2.1 考评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应建立健全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依据《福建省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实施细则》开展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工作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企业“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表

企业“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表见表A.1。 表A.1 企业“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表 项目 序号 内容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备注 12

配备工会专兼职干部,有一支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3 制 度 建 设 【20分】 13

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 3

* 14

建立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2 15

规范实施“双亮”c。 2 * 16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 3 * 17

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2 18

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 2 19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协助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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