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五、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 六、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达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论文一次答辩通过,但需少量修改,可在15日内完成的,经指导教师审查认定后,论文可以作为正式文本上报。
(二)若论文一次答辩未通过,需对论文作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须在至少20日,至多90日修改完成后提出二次答辩申请。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至少半年,至多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出答辩申请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九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第十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相应学科领域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课成绩符合要求; 四、所学课程考试没有舞弊行为;
五、没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七、未超出学习年限;
八、毕业前或毕业后1年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以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获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一项,或受理国家发明专利(提供导师签字的带有公开号的发明公开专利说明书扉页),或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动、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其他本专业领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知识产权证明。
2、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
3、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市级以上政府研究报告,或市级以上政府发展规划,或省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均需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并明确署名)。
4、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需有奖励证书)。 九、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同意,并对授予学位问题做出建议性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授予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我校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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