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和制证使用的申领人近期六个月内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的数字化图像文件(简称数字相片)。
3.2 脸部宽
左右脸颊(耳朵与脸的连接处)之间的距离,也就是在脸颊两边画直线,脸部宽为两直线(直线平行于图像高边缘)之间的距离。
3.4 头顶发迹
头的顶部(含头发在内)。 3.5 双眼连线
左眼中心和右眼中心的连线。 4.样式、规格及要求 4.1 样式及规格
标准数字相片样式见图1。
图1
4.1.1 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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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 4.1.2 颜色模式 24位RGB真彩色。 4.1.3压缩方式
采用JPEG压缩技术,压缩品质因子70(品质因子取值范围0~100),一般相片的文件大小为14K~40K。
4.1.4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度179~255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缘7~21像素, 双眼连线中点距离图像左边缘为162~196像素,双眼连线距相片下边缘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距相片上边缘距离与眼睛距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要求时,特殊情况下可切除部分耸立过高的头发)。
4.1.5一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数字相片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头像。要求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人像露双肩和双耳;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中性表情、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
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不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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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人像面部可见,双耳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照相者坐姿端正,双肩等高平行,眼睛平视看镜头,表情自然,不允许斜视、闭眼及皱眉等不正常表情。照片清晰、脸部布光均匀、不偏色。着装颜色应区别于白色背景。
幼儿的照片不能有玩具,椅背以及他人出现。 样图详见《相片样本及规范说明》 4.1.6 背景、边框 白色背景,无边框。 4.1.7 清晰度
人像轮廓及面部特征点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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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样本及规范说明
1、裁切后的图像需符合头像大小要求
正确 头像偏大 头像偏小 头顶距过大 头像偏右不居中 2、人像需正面露双肩,双肩需等高
正确 一肩高一肩低 头抬过高 头右歪 头向右偏 3、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
正确 眼睛睁开不自然 眼睛向左看 眼睛向上看 闭眼睛 4、背景需为纯白色
正确 背景不为纯白 背景处理不干净 其它颜色背景 相片中有字体 5、人像需为中性表情,可微笑,但不建议露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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