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便于公众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与信息,帮助出借人甄别无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从源头上预防交易的风险。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的大数据采集、整合与分析,统一证据裁判标准,遏制高利贷的规模化发展。针对实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发挥行业调解组织优势,加大调解力度,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四)注重宣传,增强全民守约
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借贷手续不规范,证据保存不完整等因素,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电视、电台、报纸等传统媒体为主导,结合网络信息平台,尤其是新兴的各类自媒体,灵活采用“以案说法”等形式,播放、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强化人民群众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惩罚力度,努力消除诚信缺失导致的各种弊端存在的空间,树立“诚信为本”的信用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民间借贷良好运行。要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当事人摈弃“唯利是图”的粗浅认知,鼓励当事人信守承诺,积极履约,促进全社会守约氛围的形成。
结束语
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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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如火如荼,对民间资本的有效监管和引导也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完善立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司法不能束手等待。我们应当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充分调动司法能动性,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各类信息、资源,通过审判活动来引导民间借贷的有序运行,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宏观经济发展、保障区域和谐稳定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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