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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地区村镇建设规划政策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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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地区村镇建设规划政策研究

3.发展背景

3.1 大南沙开发

南沙处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几何中心,位于珠江出海口虎门水道西岸,是西江、北江、东江三江汇集之处,南沙地区是区域性水、陆交通枢纽。

按照广州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地处市域最南端、珠江出海口虎门水道西岸的南沙成为广州城市空间南拓的最重要节点,将以建设最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现代化滨海新城为目标,以发展现代物流业、临港工业和资讯产业为重点,以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优质社会服务功能为依托,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经济辐射能力强、基础设施配套、自然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生态型新城区和集物流产业、邻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一体的现代产业基地。开发南沙,是广州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广州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广州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有利于增强广州的发展后劲。南沙建设已经正式启动,它的发展将对广州以至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001年广州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快南沙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成立了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全权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开发、建设、管理以及招商引资等工作,具有广州市市级审批管理权限。

3.2 城市化进程推进

加快村镇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大战略\的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广州市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的要求的具体措施,是广州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必由之路。规范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对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实现农村现代化;促进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实现基础设施和资源共享,加强规范管理和集中治理污染;发挥城镇的聚集效应,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有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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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地区村镇建设规划政策研究

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加速国民经济发展;改善城乡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3 土地及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改革

城乡协调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加强小城镇的规划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加强农村生活环境的科学管理。对于村镇建设要分类指导,城镇密集地区的村镇规划建设要融入城市—镇—村镇发展体系。制订城镇体系规划要立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资源可利用的限度和环境可承受的程度来确定发展速度,避免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求发展。要探索小城镇发展和建设的规律,不能用大城市的理念建设小城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是加快村镇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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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地区村镇建设规划政策研究

4.基本原则

4.1 符合南沙地区发展规划

大南沙地区的起步是南沙地区各村镇发展的重要前提。南沙地区各村镇的建设和管理,必须与这一大背景相协调。南沙地区的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大南沙地区的规划。任何与大南沙规划不符合或者会带来冲突的行为,都应该得到及时的制止。

4.2 符合城市化方向

城市化是村镇建设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规范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史已经证明,过分自主的村镇发展将会给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无序和混乱,并为将来的发展带来众多隐患。规范小城镇的发展,将集体土地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是提高小城镇城市化质量的重要途径。

4.3 充分考虑村镇发展需要

村、镇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主体,促进和规范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要充分尊重村、镇的发展意愿,满足村、镇发展的基本要求,给村集体和镇级政府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主权利。

4.4 可持续发展

综合考虑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人口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利用土地,优化生态环境,使城镇建设持续协调发展。注重发展的效益,对发展方式和建设内容有所控制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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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地区村镇建设规划政策研究

5.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

5.1 村民住宅建设的基本方式

1.统建

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禁止村民个人自建住宅,一律由村集体按实际需要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兴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并逐步将旧村进行公寓式建设改造。

2.非统建

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5.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九条,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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