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双方业务关系解除时,接收方应配合披露方妥善办理保密信息及其物质载体的移交手续,包括:
(1)向披露方返还或销毁其持有的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和含有任何保密信息的一切物质载体;
(2)不得保留关于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副本、摘录或其他复制品(而不论是机械或电子的);
(3)销毁、删除其控制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磁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或其他任何电子终端设备内,云盘、网盘等网络服务器中)保存的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以及基于保密信息制备的所有电脑记录、文件。备忘录、笔记和任何其他文字材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协议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在双方协议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甲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协议、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协议、合作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另行承担。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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