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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防突细则考试题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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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109.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10.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 不小于 (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

111.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

112.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13.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14.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 2m 至进入顶(底)板 2m 的围,均应当采用 (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115.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116.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者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者修改设计)。

117.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且上一循环的预测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118.对于各类工作面,除本细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119.为使工作面预测更可靠,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增加一些辅助预测指标,并采用 (物探)、(钻探) 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煤体结构和采掘作业、钻孔施工中的各种现象,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综合预测。

120.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121.预测钻孔的布置对于厚度超过(5m)的煤层应当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煤体适当增加预测钻孔。

122.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每钻进 1m 测定该 1m 段的全部钻屑量 S,每钻进 2m 至少测定1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者(△h2)值。

123.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 性时,预测钻孔从第 2m 深度开始,每钻进 1m 测定该 1m 段的全 部钻屑量 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q。 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124.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 10~15m 布置 1 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125.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

斯)、(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水力冲孔或者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126.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围是:石门揭煤工作面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127.井巷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当进入煤层顶(底)板(0.5)m 及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 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 0.5~2.0m 的围,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0)m。

128.从固化作业完成到揭煤结束的时间超过(5)天时,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或者措施效果检验。

129.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130.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

131.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工作面预测,并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1)个预测钻孔。

132.突出矿井应当针对各煤层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 (敏感指标)和(临

界值)。

133.工作面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 入等;(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134.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井巷揭煤工作面 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施工(3)个钻孔,

135.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方法有:钻屑指标;(复合指标法);(R 值指标法);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136.采用 R 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当所有钻孔的 R 值小于(6)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该工作面可预测为无突出 危险工作面;

137.采取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以及水力冲孔措施均为(5)m。 138.在井巷揭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

139.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

140.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

141.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142.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围;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100m围。

143.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或者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围进行实际考察。经保护效果考察有效的围为无突出危险区。若经实际考察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具有同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关系的其他区域。

1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①未

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围的;②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3‰的;③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0.5m的。

145.区域预测所依据的主要瓦斯参数测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 ②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根据其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确保在预测围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

146.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危险区煤层较大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147.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

148.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149.开采煤层群时,在有效保护垂距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的,除因与突出煤层距离太近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者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应当作为保护层首先开采。

150.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151.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不得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围的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152.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围及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53.保护层开采后,在有效保护围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围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154.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相邻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相邻区段煤层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其有效保护围。

155.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围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156.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

157.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区域防突措施控制围符合上述要求。

158.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

159.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预抽钻孔,且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围。

160.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161.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一次性穿透全煤层,不能穿透的,应当

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10m围的煤层,当遇有局部煤层增厚时,应当对钻孔布置做相应的调整或者增加钻孔。

162.对距本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的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邻近突出煤层,预抽钻孔控制围与本煤层相同。

16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3MPa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164.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

165.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①新建矿井经建井前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首采区未按要求测定瓦斯参数并掌握瓦斯赋存规律的;②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③开采围f<0.3的;f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f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166.、采用倾角大于等于25°的下向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采取有效防钻孔积水、确保抽采效果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采用。

167.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 m。

168.要对距本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的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邻近突出煤层一并检验。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施工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卡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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