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T+3日:申购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
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83、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2)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3)网下股份登记。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84、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
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85、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
利、股票股利)
86、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
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8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出答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证券发行人接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88、 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与A股稍有不同,程序如下:(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
日为T—3日前;(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最后交易日为T+3日;(6)权益登记日为T+6日;(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89、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由指定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90、 A股具体送股日程安排:(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91、 B股具体送股日程安排:(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4)公告刊登日为T日;(5)最后交易日为T+3日;(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92、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93、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94、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95、 目前,配股时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96、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97、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
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配股缴款时,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应到各个相应的营业部进行配股认购,申报方向为买入。投资者在配股缴款时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额申报认购配股,则超额部分不予确认。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R+1日至R+6日期间停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如配股发行成功,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进行除权,并根据配股结果办理资金划拨,将配股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如配股发行失败,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不进行除权,并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98、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
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99、 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其中流通股股东可以采用网络投票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行股权分
置改革试点的上市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须包括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及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100、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 101、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
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102、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1) 投票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股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2) 买卖方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均选择买入。
(3) 申报价格:申报价格用来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申报1元代表决议案一,申报2元代
表决议案二,以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2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队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以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
(4) 申报股数:申报股数用来代表表决意见,申报1股代表同意,申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选择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选举票数超过1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5) 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
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6)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
案的表决申报。
(7)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股东仅对股东大
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10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1) 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XX股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
券简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
(2) 买卖方向:投资者投票要选择买入。
(3) 价格: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
相对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二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队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2,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三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4) 数量: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
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5)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104、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根据从操作流程,投资者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需首先
登录中国结算公司网站注册,然后到证券公司营业部(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须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如下:(1)登录网站www.chinaclear.cn。(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5)进行投票。 105、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106、 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时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业务。 107、 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2005年7月1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实施。 108、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1)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
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
(4) 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5)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
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 999 900元。
(6)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7)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简称TA系统)登记
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
109、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
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2)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
“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3)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99份。
(4)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和撤销,但申报已被接受理除外。
(5)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
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110、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1)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
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2)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3) 对于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其处理流程与一般的股票、债券转指定同样办理。 (4) T日办理申请、T+1日反馈结果、T+2日投资者可查询。
(5)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可于T日在场外转出方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提出基金
份额转托管申请。
111、 2004年,我国对开放式基金的运行进行创新,允许开放式基金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种开放式基金就称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112、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 113、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主要特点:
(1) 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
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2)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
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
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4) 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114、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发售:
(1)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
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4)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
(5)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
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 999 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6)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115、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开放与上市: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2)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
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16、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
(1)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
(2)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
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未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4)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具体例题见书本P126页)。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5) 申购、赎回流程:见书本P127
(6) 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
业部;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117、外扣法是针对认购金额,即投资总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公式如下(单个基金的具体收费方
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发售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单位面值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相关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前还有内扣法,现在没有了,规定要用外扣法了。 自07年6月中旬以来,各基金公司相继公告修改旗下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统一采用“外扣法”。
07年3月,证监会基金部发出《关于统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用及认(申)购份额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三个月内调整完毕。
据了解,国外基金业一般在计算基金认购或申购金额时,有外扣法和内扣法两种方式。虽然采用外扣法影响的单位金额不大,但在同等金额条件下,投资者每次购得的基金份额将有所上升,可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118、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交易:
(1)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
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2)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3) 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4)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5)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119、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托管:
(1)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转托管业务包括2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
(2)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3)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
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4)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120、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
(1) 投资者办理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
开立的证券账户。
(2) ETF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2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证券
交易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3) 投资者有2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
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申购、赎回操作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投资者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申购、赎回深圳证券交易所ETF须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4)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赎回时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
申请以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
(5)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6)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
份额。
(7)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之前,需与具有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称“一级
交易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称“代办证券公司”)签订相应的《风险揭示书》。
(8) 投资者想申购ETF可以先按照清单买入一揽子股票,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一级交易商提供的组合交易系统一笔委托实现。 (9)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 (10) 另外,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11) 另外,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12) 另外,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13) 另外,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14) 在ETF信息传递和披露方面,为保证申购、赎回和买卖的正常进行,要求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
121、 权证的交易:
(1) 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2) 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3)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4) 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5)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6)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
价格-标的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
证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例题参考书本P132)
(7)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8)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9) 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10)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11)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12)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122、 权证的行权:
(1)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3)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
卖出。
(4)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
金。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也就是说,可自动行权,持有人无须申报指令。
(5)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
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于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
(6)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123、 可转换债券转股:
(1)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通
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
(2) 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
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3) 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4) 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
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5) 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也就是当日“债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6) 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初始
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7) 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
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8) 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例题见书本P134) 124、 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1)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2)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3)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
(4)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5)现阶段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2大类: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125、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1)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证券公司须是获取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 (2) 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代办业务。
(3) 主办业务范围:A、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
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B、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议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C、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D、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E、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F、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G、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4) 代办业务范围:A、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B、受托管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C、向投资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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