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 第四章 实习学生、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第六章 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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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武安市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 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我校的实习工作。
市职教中心就业处统筹管理我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学校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实习期限;
(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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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五)实习劳动保护; (六)实习报酬; (七)意外伤害保险; (八)实习纪律; (九)实习终止条件。
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 安排学生实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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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烹饪类专业学生除外)、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须派遣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四条 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以“半工半读”模式实习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
第四章 实习学生、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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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派出,负责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的学校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组织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根据实习学生规模安排足够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跟班实习。对实习单位派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能力、上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协调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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