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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特大火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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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1·15特大火灾案件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据附近居民介绍,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9日10时20分,大火已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还因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抢工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

案件处理过程

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58人死亡的“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二中院于今年6月27日受理相关6起刑事案件后,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8日至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社会公众等160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庭审和今天的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静安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

除。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等还向他人行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高伟忠、周建民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黄佩信等人在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黄佩信、马义镑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支上邦、沈建丰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均又构成行贿罪,应当两罪并罚。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例启示

造成这起案件的主要原因就是施工不利,部分人员为从中牟取暴利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再就是一些部门监管不力。我不禁想问:他们何以要知法犯法?如:2005以来,江西省吉安市纪委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5件16人,而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就有11件12人,占商业贿赂案件的73%,是各类商业化贿赂案件比例最高的,且贿赂行为贯穿建筑工

[1][2]

程始终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令禁止的挂靠经营也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难道对于那些收受贿赂或出卖良心赚黑心钱的案例我们真的已经“习以为常”?我想只有我们每个人真真正正的提高自己那些必不可少的品质:诚信、仁爱、公正、责任感、自律、感恩等,我们才会减少那么多无辜生命的逝去和一些不必要的灾难的发生。当然11·15事件人民群众也并不是没有责任的,毕竟我们在面临困难的时候不仅要学会求救还要学会自救。 安全意识薄弱,首先弱在他们“安全第一”的意识没有建立。“安全第一”是世界通行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应该成为所有人的共识,但却弱在“预防为主”的意识没有落实。“安全第一”意识地体现,就是“预防为主”,不能等到大难临头再去考虑“安全第一”。其次弱在主体安全意识淡薄。人们之所以做不到“安全第一”,之所以没有“预防为主”,根子在于主动性不够,在于不知道“安全究竟为了谁”。如果人人都把安全作为别人的事,不把自己作为安全的主题,没有了主动性,人们安全意识的普片薄弱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安全工作依赖于物质和精神方面,物质的主要是安全设施,精神的主要是安全意识。广义的安全意识,包括有关安全的意愿﹑意识﹑知识等。

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

迄今为止,中国式的法治在市场监督和管理方面采取了非常强硬的、直截了当的方式,有关法规也往往呈现刚性结构,以令行禁止、严打重罚为基本特征。结果是放任自流与强制命令这两个极端的并存和交错,不断引起“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困境[3]而建筑方面做为直接和人民群众挂钩,直接影响我们生活的行业更应该被关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水平。

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通过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奋勇前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的各项权益必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4】

中国必将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领域商业贿赂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及原因》来源:江西省吉安市纪委 【2】《违规挂靠:福乎?祸乎?》摘自陆汉洲《施工企业管理》 【3】《重新认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问题》季卫东 【4】《中国的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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