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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沪公消(建函)字第192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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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除外。

11、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场外,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多层

建筑,上下层防火分区面积可不叠加。

12、 18层以下住宅,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设置可开启外窗,合用前室

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m2;楼梯间可开启外窗不应小于2m2/5层。

13、 工业建筑未提供生产性质、工艺流程、原料及产品性质,均应

按丙类性质考虑。

14、 地下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参照《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5.2.4条的要求设置避难走道。 15、 大卖场、超市、大型购物商业中心的人数确定、疏散距离、楼

梯数量及宽度按即将颁布的《大中型商场防火设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16、 别墅的地上、地下合用楼梯的,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含地

下部分)或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小于200m2的,可不在首层作防火分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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