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保险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二次大战后,英国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1834年,英国政府颁布《新济贫法》,承认社会救济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实施救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责任。《新济贫法》把社会救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社会救济成为一项社会制度。在该法的影响下。欧洲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建立起本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挪威于1845年颁布《济贫法》,法国则发布了一些济贫法令,社会救济制度在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二战时期,英国受到战争的影响,伤、残、病、死、穷等问题特别突出。英国首相邱吉尔委托剑桥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教授研究社会保障计划。1942年,贝弗里奇完成了他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事务》(俗称《贝弗里奇报告》)。《报告》提出建立全社会的国民保险制度,国家对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从生到死的一切安全保障。1944年英国开始制定社会保障计划,到1948年,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完成。艾德礼首相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贝弗里奇报告使社会保障性待遇首先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以确立,较为完整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与轮廓得到开创性的界定。此后各国均宣布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进入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时期。
英国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体系完整,覆盖面广,项目分类合理
英国的社会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形成保险、救助、津贴三大类。总体来看,它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密切相关,与教育、医疗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
就社会保障本身看,三类分工明确:社会保险与社会成员的就业联在一起,其收益与其缴费完成情况结合,未缴费者无权享受,缴费多者多享受,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社会救助属社会的无条件帮助,直接与受益人的收入水平联系,而与保险缴费无关,救助完全体现了道德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专项津贴应当属于社会关爱范畴,是国民对于特殊人民的优待,体现了社会的精神文明。 2. 社会保障的普遍主义取向
英国国民保险待遇是与收入脱钩的,无论受保人的缴费多少,都同样的享受定额待遇,在受保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分配。国民保险提供的受赡养人待遇,则将受保人之间的再分配延续到他们的家庭,由于国民保险几乎覆盖了全部劳动者,通过受供养人待遇又延伸到几乎全体公民,因此尽管它在形式上是社会保险,实质上却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社会保障。 3. 向家庭渗透较深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其涉及项目全面,覆盖面广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家庭赡养职能。英国国民保险在待遇设计上的指导原则不是工资丧失的补偿,而是着重考虑到劳动者的家庭赡养情况,把待遇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维持受保人的生活,另一部分维持赡养人的生活,在这一方面,国民保险待遇为受保人承担了赡养家庭的责任。
英国实施的以“全民保障,全面保障”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社会各类成员享有基本的生活和生命健康的权益,提高了绝大部分人群的生活水平,减少了整个社会的贫困面和贫困程度;调节了收入分配差距,促进了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而成为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的典范,为众多西方国家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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