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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股东的股权份额如何认定 - 图文 (4)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23 本文由素素猫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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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原则上不影响股权变动的效力。

李显冬:应该说,只有股东名册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首要依据,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只影响已经取得的股东资格能否对抗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即经载入股东名册后,出资人或受让人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才能够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工商登记只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其本身并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转让。当然,需要注意股东名册作为一个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其本身也是可以被推翻的。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以及对公司的实际出资等事实都可以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作为对股东名册的对抗依据。

刘俊海:目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既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其实,这些证据的作用并非一致,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一分为二:(1)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2)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一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源泉证据,权利人就可以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进而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效力证据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是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即在册股东可据此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当然,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然,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善意第三人,只包括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三人。

张 谷:不仅工商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也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取得股东资格的关键是对公司资本的参与。可以说,像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都只是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不能取代股东资格本身。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这条规定反推即可知道,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都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股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从逻辑上讲,也只能是受让人已经是股东了,然后才能去办理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通过公司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于股东名册,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公司依照股东名册认识公司的股东,而无需适时确切地查知股权变动情况,因为这不可能也不必要。公司依照股东名册发布会议通知,分派红利,即使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公司只要是善意的,即可免责。而工商登记,则纯粹是为了保护与公司、股东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无从知道公司内部的股权变动,其只能依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进行判断。

未经登记的股东可否请求工商部门给予登记

核心提示: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事实上的股东要取得形式上和实体上完整的股东权利,应当提起确权之诉,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再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主持人:各位专家的讨论表明,股东名称的工商登记本身仅具有公示效力,也就是说,股东出资后,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只是未经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为了保障股东权利的完整,未经登记的股东有何手段弥补这一法律瑕疵,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或者工商部门给予登记? 李显冬:在股权转让情况下,受让股东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包括股东变更在内的工商登记手续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而且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必须是由公司出具,而不能由股东个人提供。除非股东持有法院要求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有效判决,否则,仅凭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股权转让协议,股东无权单方要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常 杰:在正常情况下,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和公司三方共同完成,工商部门对股东变更的申请主要是形式审查,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具有对股权纠纷作实体性确权的职责和权能,一旦因任何一方不配合导致申请变更的有关资料内容不符合登记要求时,工商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事实上的股东要取得形式上和实体上完整的股东权利,应当提起确权之诉,即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再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

庞红兵:目前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名称登记的权利,公司因此也常常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为股东办理登记,造成股东迟迟不能行使应有权利,引发了很多的股权纠纷。在公司怠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者受让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势必造成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不利于维护股东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该考虑另外的救济途径,比如将来可以规定,股东或受让人有证据证明公司怠于办理股东登记的,股东或受让人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从理论上讲,股东的这种权利,完全可以通过扩充股东权这一母权利而获得。

张 谷:股东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仅有宣告效力,并无设权效力。此种登记行为是有私法上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唯公司具有申请权。但是,这种权利涉及到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虽然规定其也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不履行时将承担被处罚之后果,但尚为不足,还应赋予利害关系人一些相应的权利。所以,在公司不去或者不及时办理股东名称登记的情况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采取两种救济措施:一是比照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规定在公司无故

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时,股东只以此事项为限,可以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二是活用债权人代位制度,在公司不依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时,由股东代替公司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登记。

判断股权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界线

核心提示: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只要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的程度,就构成犯罪,决不能因为引起该结果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纠纷而否定犯罪。

主持人:当前,股东之间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引发暴力事件,如进行人身威胁、抢夺公司账簿、公章时,公安机关常以股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受理,建议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法院则告知受害人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理由是这类暴力事件属于刑事案件。请问,如何正确处理这类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

李显冬:认定股权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最基本的方法便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股东实施的暴力行为符合刑法上某一犯罪构成,那么便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只需要视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判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常 杰:处理这类股权纠纷,必须把握一个方向,那就是任何权利救济都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采取暴力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本身就违法。因暴力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论出于什么动机,是争夺他人股权还是维护自己的股权,只要情节严重,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财产的损毁,即使是股东实施的也是违法的,因为在法律上公司财产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

黎 宏:股东之间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实施的暴力冲突,属于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的一种类型,在这种案件的处理上,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对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是不是构成犯罪,原则上按照一般的刑事犯罪的认定原则考虑。即看该暴力行为是不是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有罪过。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他人身体上的伤害,或者财产上的损失,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的程度,那么,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因为引起该结果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纠纷而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本质上是社会秩序维持法,在国家独占刑罚权之后,除了法定情形之外,任何私人之间的以暴力解决纠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这是大的原则和前提。第二,在处理上,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为,这种因民商事纠纷而引发的暴力事件和一般的街头暴力犯罪,在起因和发展过程以及对社会一般人的安全感的影响上,还是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应当将民商事纠纷的程度、起因、解决难度等和行为人之间的暴力冲突程度加以权衡,

斟酌考虑。

刘俊海:对于同时涉及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刑民并进”的新思维,分别审理相关的案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即使案件中有关当事人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也应立案,及时审理,不能机械地固守“先刑后民”的思维。当然,民事案件中的事实确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例外采取“先刑后民”的态度。但即便如此,法院也应予以立案,而不能拒绝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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