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年08月23日 星期二 10:10
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在重庆市商事纠纷案件中占了三分之一。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全市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重庆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联、市律协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修改形成。
昨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指导意见》。 老公签字借款
老婆也可能当被告 《指导意见》: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则可能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不过,当被告与承担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告申请借条笔迹认定 被告应提供笔迹样本 《指导意见》: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解读:依据有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借款人所为不能确定时,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同时,将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责任分配给被告,因为被告的笔迹和公章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或难以获得。 打了借条
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钱 《指导意见》: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近似于中介,记者注)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解读:有借条,并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钱。借条上写的内容,也许不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被胁迫,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赌债,法院不予支持;还有可能是变相的犯罪,如行贿等。
案例:庞某于2008年2月25日、2008年4月9日分别向乔某出具借条,借款15万元和137万元,其中137万元的系总借条。乔某将庞某告到法院追债。证人林某在庭审中出庭作证:“137万元是庞某给乔某打的借条,乔某没有借钱给他,我当时也在场。”
经审查,法院认为,庞某向乔某出具的借条,实为工程好处费的约定。 据了解,庞某承建该公司工程仅一个月,即被取消承包权,故其不可能按约
定给付好处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民间借贷
如何按利滚利收账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记者注)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在我市属首次,以前复利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 应用题:小莉向小美借款1万元,在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情况下,采取利滚利的形式两年内还清债务。请问,两年到期,小莉该还多少钱? 计算:
第一步:第一年的利息:1×5%=0.05(万元)
第二步:第二年将利息计入本金,小莉连本带息该还的钱:(1+0.05)×(1+5%)=1.1025(万元) 注意:双方利率无论怎样约定,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两年期)即:[1×(1+5%×4×2)=1.4(万元)] 逾期利息加上违约金
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无效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用题:在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5%的情况下,小美以10%的年利息借给小莉1万元,同时要求小莉在两年内必须还清,否则将收取愈期利息并加收5000元违约金。两年过去了,小莉根本就无偿还能力,小美将她告到法院。请问:小美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计算:
第一步:愈期利息
按照相关规定,在借款合同对利率有约定(10%)情况下,愈期利息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即10%×(1+30%)=13%
第二步:两年期的愈期利息与违约金(5000元)之和: 1×13%×2+0.5=0.76(万元)
第三步: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两年期利息: 1×5%×4×2=0.4(万元)
第四步:第二步结果大于第三步结果,小美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小美最多能收回的钱是:1+0.4=1.4(万元) 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重庆认可民间借贷利滚利 称复利不是银行特权
时间:2011-08-24 08:47:32
本报讯 “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22日,重庆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读了重庆市高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第十三条对于复利的计算成了媒体关注的亮点。这一条明确指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应予以支持。
此前,法院审理金融案件时,普通市民如果请求计算复利,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予支持。《意见》首次明确,对复利的计算不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有的权利,对普通市民也赋予了此项权利。
举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出借期为一年,假定年利息为6万元,一年还款期到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息,下一年本金则为106万元,并开始以此数额计算利息。
利滚利并不意味着高利贷。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这意味着,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其折算后的利率只要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可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据重庆市高院民二庭副庭长彭贵介绍,对普通人赋予计复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部分欠债不还的老赖形成一定压力,拖得越久,利息将越多。 据《重庆晨报》
重庆法院突破民间借贷 首度支持利滚利收账
2011-08-25 07:49 广州日报 我要参与(119)
复利,亦即通常所说的“利滚利”,首次在民间借贷领域获得法院支持。近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表态支持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应予以支持。
分析称,在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利滚利”的方式有利于民间债权人更积极主动放债。不过专家认为,“利滚利”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具有“标本”性意义,民间借贷市场更希望在利率4倍以上的借贷关系上能获得突破。
文/表 本报记者刘新宇 CFP供图 复利市场·突破 普通市民获复利权利
重庆当地媒体报道指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外,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只要这个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对复利的计算不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有的权利,对普通市民也赋予了此项权利。
何谓“利滚利”呢?举个例子:如果出借人出借的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出借期为一年,假定年利息为6万元,一年还款期到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息,下一年本金则为106万元,并开始以此数额计算利息。
不过,业界专家普遍认为,重庆地区只是将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这意味着,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其折算后的利率只要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可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暗流涌动 民间借贷出路在哪? 【民间借贷火爆市场 利率远超银行】
昆明市民间借贷业务暴增 利率大多高于银行4倍
“月息2分,年收益24%,没有任何抵押,就看信不信得过。”李阿姨家在昆明近郊某县的一个镇上,从事客运行业,在他们县民间借贷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都互相拆借,已有多年历史。李阿姨目前借了10万元给亲戚,月息2分,也就是每月收益2000元,年收益2.4万元…
【民间借贷土壤: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去年以来,随着央行不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加息,银行的信贷额度越收越紧,南京各家银行的利率也随之水涨船高,基准利率上浮30%已属正常,有的甚至上浮70%,尽管如此,银行仍然是一贷难求。一些急需用钱的民营中小企业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机构,而南京目前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尽管已高达120%,但仍然供不应求。不少民营企业表示,现在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一旦涉足,随时面临着资不抵债的风险…
【民间借贷不是魔鬼 银监会何时正名】 刘明康警示风险:三万亿贷款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的发言稿显示,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他以相当篇幅论及此事,并强调,相关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视受托支付的要求,最终导致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管。“现在由于信贷需求旺盛,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是来自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这些贷款)在浙江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息、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一些国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也利用国有银行的资金,偷偷地放高利贷。”刘明康在会上如是强调…
复利市场·呼吁
期待更高层次立法突破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称,从金融学理论角度来讲,复利与利息的本质更为吻合,对于重庆地区的这种司法解释,应当予以支持。
他认为,民间借贷的时间一般不会持续太长,即便是计算复利,也不会对市场的利率水平产生较大的影响,不用担心因为复利导致高利。重庆当地的法官则指出,对普通人赋予计复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部分欠债不还的老赖形成一定压力,拖得越久,利息将越多。
更有民间借贷人士表示,虽然重庆地区细化了相关的规定,对债权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他们更希望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对民间借贷的保护有所突破, “现在不少商业银行放贷的时候为不突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上限,想尽办法会索取客户顾问费、管理费等名目繁多的杂费,变相抬高利率,4倍的上限显然已不适应目前民间借贷的实际发展情况”。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有抵押物的民间借贷月息都高达6%左右,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年化利率超过100%,远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6%的4倍,即26.24%,多数民间借贷关系处在无法律保护的状态之下。
银行业人士称,民间借贷之所以频繁出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情况,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民间借贷缺乏立法规制,监管主体不明确。民间借贷要有更大发展,支持“利滚利”只是第一步。
也有专家认为,除了民间借贷,法院的复利计算也应取得突破,“银行放贷享受复利的权利,存款时却没有承担复利的义务,这对银行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银行也应该在计算存款的利息方式上实现突破。
较为谨慎的说法则指出,法院支持民间借贷按复利收账,前提是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通常都会高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年贷款利率,如果放开4倍的上限规定,民间借贷的复利收账将会变得非常厉害,这将对债务人形成较大的不利因素。
复利市场·现状 以单利计算为主
“民间借贷市场目前仍是以单利计算为主的”,中山银达担保常务副总经理张志哲对本报记者透露,借贷尊崇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何约定利息、是否约定复利,都是可以的。
而记者在与多位担保公司人士沟通中则发现,他们对于是否采取复利的计算方式并不是太感冒,“现在民间借贷市场很红火,风险也很大,能否当期安全收回本金及利息是民间借贷最关注的问题”。
一位担保业人士表示,现在市场上民间借贷的利率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比肯定是要高出不少的,借款人习惯了在单利的思维下去计算借款成本,如果贸然采用复利计算,恐怕将失去一部分客户。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收取复利的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可收复利,信用卡取钱也要收复利。
张志哲因此认为,重庆地区的做法并不具有代表性,“这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做法,要在
全国推广开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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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借贷利率 达历史阶段性高位
据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目前估计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处阶段性高位。(《温州商报》)
(责任编辑: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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