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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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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评估办法

一、中小学类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许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人民满意学校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许昌教育科学发展、均衡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工作机构

许昌市教育局成立“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综合评估专家组(中小学类)”,负责市直中小学“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的创建指导、评估工作和全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的创建指导、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本县(市、区)中小学“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的创建指导、评估工作。

(二)评估时间安排

“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同时进行。各中小学校可以直接争创“办学管理规范学校”,2006年以来被评为许昌市级“办学管理规范化学校”的,可向许昌市教育局申请复核,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申报“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具备许昌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可申报“许昌市名校”。

(三)评估标准

参见附件《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评估指标体系(中小学

类)》标准,评估标准共1000分,“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评估分数分别不低于700、800、900分。同时,申报“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的,B 级指标的 B5,B6,B7,B8,B9,B10,B11,B12,B13,B14,B15,B16,B22,B23,B24,B25,B26,B27,B28,B35,B36,B37,B38,B39等每项所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90% ;申报“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B 级指标的 B6,B17,B18,B19,B20,B28,B30,B31,B32,B33,B34,B40,B41,B42,B43,B44,B45等每项所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90% ;申报“许昌市名校”的,B 级指标的 B1,B2,B3,B4,B21,B28,B29,B31,B58,B59,B60,B61,B62,B63,B64,B65,B66等每项所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90% 。

(四)评估办法

市直学校的评估考核分两次进行:一是年度考核。每年年底,由市教育局党委统一安排,对所属学校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人民满意度、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每学年两次)等,进行年度考核,计入总分。二是专家组评估考核。每年4、5月份,组成专家组,对所属学校,进行考核。专家组按照《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评估指标体系(中小学类)》,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细则逐项打分,计入综合考评。

县(市、区)中小学校,参照市直学校评估办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认具有申报资格的,每年3月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并上报《许昌市“ ”申报表》(附件三)和学校的申报材料(不低于三千字)。

市级“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的评审工作委托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组织,市教育局进行抽查、审批、表彰。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的评审认定工作由“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综合评估专家组(中小学类)”组织。

(五)评估结果运用

1、综合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向“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汇报评估情况和结论性意见。领导小组将根据创建活动的结果,设立荣誉奖、进步奖、组织奖,对获得不同荣誉称号或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命名、表彰和奖励。各种表彰和奖励统一纳入创建活动的表彰机制,向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倾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综合评估结束后,市教育局将通过许昌教育网和教育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市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评议监督。各县(市、区)、各参评学校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评议、监督意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为下一步

的创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建立档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档案,把学校创建人民满意学校活动情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每年总积分等记入档案,掌握县域内每所学校的横向对比和纵向发展情况。

二、幼儿园类

为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高我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订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工作机构

许昌市教育局成立“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综合评估专家组(幼儿园类)”,负责全市“许昌市名园”、“许昌市示范幼儿园”和“许昌市一级幼儿园”的创建指导和评估工作。

(二)评估时间安排

每年10月份申报,次年5月份评估,已命名幼儿园满五年的需重新申报评估。市教育局在此期间将进行1-2次抽查,若发现严重违反《条例》、《规程》、《纲要》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三)评估标准

参见附件《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幼儿园类)》标准。评估体系总分值为1000分,根据所得的分值确

定“人民满意幼儿园”的等级:

1、许昌市名园:总积分850分及以上。且各A 级指标中各项得分之和不低于该A级指标总分的85% ,各B级指标中带“*”的项目得分之和不低于对应总分的90% 。

2、许昌市示范幼儿园:总积分800-849分。且各 A 级指标中各项得分之和不低于该A级指标总分的80% ,各 B级指标中带“?”的项目得分之和不低于对应总分的85% 。

3、许昌市一级幼儿园:总积分750-799分。且各 A 级指标中各项得分之和不低于该A级指标总分的75% ,各 B级指标中带“*”的项目得分之和不低于对应总分的80% 。

(四)评估办法

1、幼儿园申报。凡参加评估的幼儿园须填写《许昌市申报表》(附件三)和申报材料,逐级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评估上一级荣誉称号的,须具备下一级别的称号,原则上不越级评审。幼儿园具备下一级等级满一年,可申报高一等级的评估。

2、组织评估。市教育局汇总全市的幼儿园评估申报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评幼儿园名单,组织专家组按照评估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评估。

3、审核定级。评估意见和建议结论提请专家组统一审核,形成评审意见;评估结果经市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并颁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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