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府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五条 系统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和本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各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三十六条 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相关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系统各企业应建立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体系,在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由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车间),负责对本企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企业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章 标准化审查
第三十七条 系统各企业研制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出口,要实施标准化审查。凡进口国家有关部门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强制执行的标准,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相应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的;
(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 (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
(四)产品和服务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五)冒用其他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禁止购买、使用和销售下列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含辅助材料)和零部件:
(一)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未注明执行产品标准号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除外); (三)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标准化法律法规,了解标准化管理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并能准确贯彻和运用。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利用网络化手段,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经验交流,对系统全体员工开展标准化管理知识和标准化作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标准化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系统各企业要选拔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为标准化工作人员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为标准化管理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以人为本、团结协作、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标准化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三条 班组工作人员要熟悉并能熟练运用与本岗位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严格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具备从事标准化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外语水平,全
面推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管理和考核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负责收集国内外法规、标准、技术资料,建设动态数据库。通过集团公司信息网络,定期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发布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信息和标准体系表变更情况,系统各企业查询、确认、下载、应用,使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信息迅速、及时、准确传递到系统各企业,贯彻实施到班组,在系统内实现标准化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系统各企业,建立广泛的信息搜集渠道,定期收集相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已搜集的标准资料及时进行研究、整理、分类、登记、编目,建立标准资料档案库,实施标准化档案管理,为系统各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系统各企业要全面掌握地方法规和标准制定及修订情况,研究地方政府颁布的涉及电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资源管理等的强制性法规标准对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地方法规标准对集团公司有普遍影响的,要及时纳入集团公司标准体系。
第十章 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八条 系统各企业在实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订的内容,应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和提请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对该标准进行修订。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对标准化工作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效果等进行系统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标准的修订计划和加强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对系统各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系统各企业要根据标准化委员会的考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本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实行动态复审制度,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标准内容不做修改,仍能适应当前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只在标准的封面上标明“××××年确认”字样;
(二)为完善和充实标准内容,需要对标准条文、图表作修改、补充的,以及标准的主要规定需要作较大改动才能符合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当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需要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只改变年代号;
(三)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或为新的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应及时予以废止; (四)复审后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备案。
第五十一条 当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应及时对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相关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二条 标准的修订与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相同,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需要修订的标准进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企业和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
失、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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