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
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履行期限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关系中一旦发生债的变更,其间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可能由于没有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者虽取得了保证人的同意,但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进而导致保证人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如果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条款后应及时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并取得其同意主合同条款变更的书面材料,以免保证人“脱保”。
(四)保证责任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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