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08年维修电工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考证培训
班的通知
UPDATE:2008-3-1 HITS:468 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事)部(处、科):
为加快企业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和工艺水平,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渠道,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办发[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高级技师/技师)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本中心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决定2008年继续举办维修电工技师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从事机械设备和电气系统线路及器件等的安装、调试与维护、修理的人员。
二、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或累计17年以上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者;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者;
6、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或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 报高级技师资格证书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7年或累计19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后,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者;
5、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本职业一线生产(经营)工作者。
三、培训时间
培训200学时,常年接受报名(具体开班时间见报名处备索资料)。
四、培训内容、教材与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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