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大学科技园现代企业加速器政策
事一议。
(三)孵化器单位联系落户到加速器的企业,三年内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奖励给孵化器单位。
(四)孵化器单位持股孵化的企业,经孵化器单位与孵化企业协商,在孵化器单位制定的退出机制前提下,可以由孵化器单位继续持有股份或出售股权给加速器单位。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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