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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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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等

其他县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收标准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我们认为,平均土地纯收益即是指某一区域(市或县)各种用途(如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的平均市场价格(一般表现为基准地价)扣除该区域土地取得、土地开发等平均成本后的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是针对区域而言的,而非对具体宗地而言。据此,我们确定了"对全国土地分等,按等确定征收定额标准,依定额标准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指导思想,并组织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定额标准的研究与测算工作,最后得到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确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根据全国各城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集聚规模、人均国民收入、人均耕地、房地产投资情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取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对全国668个城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及地级以上市222个,县级市442个)进行了分等,将全国城市分为10个等级。在城市分等基础上,根据各县所在城市或相邻城市的等级,对全国1693个未设市的县级行政单元的土地进行了分等(详细测算过程可见有关技术报告)。故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68个城市、1693个县按统一排序共分15个等级,详见"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依据土地分等成果,利用成本累加法和基准地价剥离法两种方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平均土地纯收益)进行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及过程可见有关技术报告),得出全国各等别城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平均水平(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报批的建设用地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成片转为建设用地(即圈内用地)。第二类是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即圈外用地);由于圈外用地主要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以划拨方式供地,因此,有偿用地大都集中在圈内用地上。新法规定,圈内用地须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供地,批准机关在审批这类用地时并不知道有偿供地和划拨供地的具体项目和面积(按法律规定,划拨用地不须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因此,如何将上述标准应用到审批及征收工作中,就必须确定在成片转用土地中有偿用地和划拨用地的比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均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据此,我们根据有关资料从不同角度对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结构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推出: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进行成片转用的土地中,应依法纳入有偿供地(即扣除划拨用地后应按规定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用地)的比例大约为60%,从而确定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如上表)。

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道路工程用地,少量位于城镇边缘,大量的处于乡村与山区,区位条件劣于各城镇,土地收益也应低于各城镇测定标准。为减少计算环节,简化征收程序,亦可按照项目用地所在城镇标准的60%征收。故对这类建设项目用地,在考虑县级行政范围内土地收益的平均水平后亦按同一标准征收。

附: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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