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旷博实业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境内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过度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锌期货品种,目的是为公司现货贸易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 公司期货决策小组是期货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境内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总经理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三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 营销部根据总经理会提出的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保值操作方案,吸收风险管理员的意见,报营销部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员。 第十七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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