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盲校的建筑标准,必须避免片面节约或华而不实的倾向。其建筑物型式或校园规划,应反映盲校的特征。对盲校校舍的楼地面用料、门窗用料、墙面粉刷用料本标准均不作硬性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由项目审批单位决定。
第十五条 建筑层数。盲校学生的年龄跨度在6岁到18岁左右。根据节约土地的原则,以及学生的生理特征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建造楼房。
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一定要考虑建筑物的安全性,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层高。建筑物的层高应根据其功能要求确定,要避免因层高过低影响正常使用或层高偏高造成浪费的现象。本标准仅规定了各种用房层高的低限,某些地区为了改善通风、散热,可以适当提高屋高;面积较大的多功能活动室或食堂厨房等也可适当提高层高。
第十八条 屋面。屋面防水、隔热和保温问题必须精心设计,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楼地面。实验室、各种专用教室、食堂等洁净度要求较高,低视力教室、语言教室地面下管线较多,常要抢修;厨旁、厕所既要求易于清洁,又要求防滑,宜分别按以上的功能要求,采用相应楼地面。
第二十条 门厅、走廊。 一、严寒和风沙大的地区宜设置门斗,并根据实际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建筑间积。
二、视力残疾学生行动不便,走廊净宽不应小于条文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走廊适当放宽,以利于学生课间休息和活动。
三、进入大楼宜采用无障碍设计,以便伴有肢残的学生使用轮椅车出入。 第二十二条 楼梯踏步来用螺旋形、扇形或楼梯坡度大于30°时,在紧急疏散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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