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可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经过创业辅导,创投机构实施投资后,创投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补助。给予“辅导企业”的投资后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七)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投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依法收回投资前补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投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八)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科技企业,可视情况直接给予投资保障补助,但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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