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
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对其实施抓捕联防队员殴
打至轻伤,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2、笔记本电脑、匕首属于物证;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和辩解;对报案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受伤联防队员制作的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对受伤联
防队员进行的伤势鉴定、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的鉴定属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对现场进
行的勘察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3、不符合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
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
止射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制服,且停止反抗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此时民警开枪
将嫌疑人打伤不符合规定。
【案例14】2013年2月,A县公安局接到署名为何某的举报信,信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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