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手
大祥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我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开、公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追究应适当;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或监管不认真的;
2、未及时依法查处违章生产或执法不当而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在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受理、随意 处理违法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损失的;
5、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6、经行政复议变更或撤销,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7、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8、 故意违法执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追究形式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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