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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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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

离,切实提高住宅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34㎡,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67㎡,山区、丘陵区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200㎡;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大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层高不宜超过3m,底层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四、加快规划编制,强化建设管理

(一)明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基本要求。新型农村社区(村庄)规划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制,优化村庄布点。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统筹安排社区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与建设时序;安排社区分期建设时序并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规划成果应至少满足“一书九图”(根据建设发展需要确定),一书指规划说明书,九图为位置图、现状图、建筑质量评价图、用地规划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坡地村庄应做出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2011年年底完成30%的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2012年年底完成60%的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2013年年底基层村(社区)建设规划要全部完成。

(二)规范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审查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按程序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在组织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工作。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编制要在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撤乡并镇、撤村并点、统筹考虑村庄的合理布局。规划成果完成后,各县(市)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规划技术审查要由7人以上专家评委组成。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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