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
六、落户到开发区的企业,年实现全口径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给予企业法人1%的奖励。
六、项目引荐奖励办法
……
第五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注资的项目,注册资金按注册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引荐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的政策性无偿资金(上级正常拨付专项资金除外),由受益单位对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引荐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无息有偿资金,由受益单位对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引荐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有息有偿资金,由受益单位对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0.2%给予奖励。
二、对引荐的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由受益企业对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
三、一次性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到开发区建设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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