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插住控告人的双腮,然后把控告人按在地上,用手打控告人。”
在这样的严刑之下,刑警拿到了念斌杀害受害人的供词,检察院也以此提起公诉,后来法院四次判处念斌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此案真凶是何人,还不得而知,我们也不能过多探讨。但能反映出的是,由于我国“命案必破”以及根深蒂固的传统审判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还需要走一段遥远的距离。
【视角二】无罪推定原则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坚定地认为,念斌就是凶手。在法院的终审判决做出之后仍然不折不挠。社会舆论对于法院判处念斌无罪的最重要的根据之一“证据不足”也很难接受。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虽说难以作为考点直接在司考题中出现。但是此原则是一种理念,会指导着、贯穿着刑法中犯罪论以及刑法分则中的具体规则。
一、基础理论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但是,如果以被害者的角度考量,若是罪证不足,又万一加上犯人拥有较大影响势力,能成功影响较不健全与独立的警察、检察或司法程序,无论受害者是否即为弱势族群,很有可能因此导向案件久悬不决,甚至是对加害者做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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