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专业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开展:
(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
(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四)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七)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第十条行业公需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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