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论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8)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1-06-02 本文由醉歌离人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三、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建立,总是基于一定的现实需求,有着其发展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其必要性的来源,是基于如下的现实需要:

第一,刑事警察证人不可替代性的需要。刑事警察一旦承担了某项侦查任务,他就成了了解和掌握特定案件特定情况的不可替代的特定人,如属于实体性案件事实的在侦查过程中目击犯罪的情况和属于程序性案件事实的自首、获取证据的方式等情况,对这些情况的证明不可能由亲历侦查活动以外的人来作证。目前,据龙宗智教授的观察,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往往是由警察提供书面证言,以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来证明的。这显然有违现代诉讼理念,不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阻碍了辩护方质证权的实现,因此,建立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实有必要。

第二,是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刑事警察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或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而出庭作证,有利于减少非法取证行为,体现侦查程序的公正性。众所周知,我国法律配置的侦查权过分强大,侦查程序带有超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多种几乎不受约束的强制性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为尽快破案,公安机关往往依赖这些强制手段来保证侦查的成效,而这些强制手段正是侦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危险来源。虽然为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警检关系的松散化使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实践中怨声载道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就已证明收效不大。随着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刑事警察出庭作证一方面是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力,体现了诉讼民主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改造传统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依法制权、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手段。如果建立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让刑事警察将亲历的侦查活动暴光在法庭上,接受辩护方的质询和公众的监督,无疑是给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增加了一层保护衣,也是避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流于空泛,将其落实到位的一个举措。因为通过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活动,侦查行为得以重新检视,其中的错误行为便能得到有效的揭露,有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从而保证公正审判,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一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可 6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人文社科论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8)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论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wenku/1198618.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8-2022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