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公选课证券法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但是,承认私募发行的法律地位,绝不意味着私募发
行在实践中的顺利进行,此点在我国2005年《证券法 》仅作“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的简单的、粗线条的规定的情况下 ,体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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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发行价格和券面金额的关系分为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平价发行也称为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 券面金额作为发行的价格。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券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证券 ,因此可使发行人筹集较多的资金,同时还可降低筹 资成本。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 种方式。 折价发行也称折扣发行或打折发行,是指以低于券面 金额的价格发行证券,即按券面金额打一定折扣后发 行证券,折扣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发行人的业绩、承销 商的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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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是否借助中介机构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委托承销机构,由自己办
理发行事宜、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直 接发行方式一般适用于证券发行量不大、社会影响较 小、投资者比较固定的情形。 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发行证券的发 行方式。又根据承销机构承担的发行责任等的不同, 间接发行具体又可分为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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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证券发行时间的不同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发
行 设立发行是指为募集资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 票,发行完成的结果即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增资发行通常指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公司股本 总额
而发行新的股票,故又称为新股发行。增资发行 具体又可分为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混合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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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其他不同的标准,又可对证券发行作不同
的分类。 依发行地点的不同可分为境内发行与境外发行; 依发行条件确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议价发行与竞价发 行; 依证券发行种类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 基金证券发行及其他证券品种的发行; 依证券公开发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上网定价发行、与 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以及配 售发行四种基本方式; 依是否借助交易系统可分为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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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的发行条件 1?原始发行 原始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包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时进行的股票发行与公司设立后运营中首次进行的股票发 行。 对于前者,依《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在募集设立中, 发起人仅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则需向 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此即为设立发行。 对于后者,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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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2)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运行规范。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财务与会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运用。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 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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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是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首次发行股票
后,再次发行股票以扩大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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