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勤、绩、廉5个方面表现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九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十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明显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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