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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索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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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工程中,合同管理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之处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认真研究施工单位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2)索赔成立条件,依据合同条件内涉及到索赔原因的各条款内容,可以归纳出监理工程师判定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监理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处理。

结束语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工程建设日益走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仅出现了工程单位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竞争承揽工程,而且引入了国际承包商参与国内工程建设。通过实践和总结,大家也逐步意识到合同管理是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正确认识工程的索赔,不仅使我们作为业主能管理好工程,维护好国家利益,而且有助于我们作为承包商在工程市场上通过正常的合同管理手段保护和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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