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长江及汉江堤外滩地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等项目的,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批准。
七、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照《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执行。其它重要地段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八、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实施。发文前我局已受理的“三边”地区报建项目进行到前期定点阶段的,遵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核发设计条件;进行到方案审查阶段的,由有关处室清理,集中会审,按会审意见办理;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执法处、各分局加强监督,确保按审批的规划方案实施。
九、市郊各区规划管理局应参照本规定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2、附件2:地块现状图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建筑系 201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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