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整车、电气设备与制动系等各系统安全;
c)灯光性能;
d)喇叭;
e)车速表;
f)蓄电池;
g)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插孔。
6.2.3 出厂检验中,只要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找出原因,排除故障,进行调整,然后对不合格项目重新检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a)
b)
c)
d)
e)
f)
g)
6.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验定型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连续生产进行定期检验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定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合同环境下用户提出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如下:
1)最高车速;
2)充电时间;
3)续航里程;
4)百公里耗电量;
5)最大爬坡度;
6)最小转弯半径;
7)最大侧倾稳定角;
8)加速性能;
9)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限值;
10)座椅和座椅固定装置;
11)安全带;
12)后视镜性能和安装要求;
13)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
14)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15)电机及其控制器;
16)风窗玻璃除霜系统;
17)可靠性行驶里程;
18)平均无故障间隔里程。
6.3.3 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型式检验中,如果有一项及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在同批产品中另行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果复检仍然不合格,则该项目判为不合格,但还应对该批产品的不合格项逐辆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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