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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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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 1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2 (一)消费者的定义与分类 ....................................... 2

(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 2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3 二、当前消费者消费及维权中存在的问题................................ 3 (一)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3 (二)消费者的身份界定不够明确 .................................. 4 (三)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 4 (四)经营者合法利益未得到应有保护 .............................. 4 (五)奢侈消费品未立法保护 ...................................... 4 (六)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 5 (七)举证责任和商品质量鉴证费方面存在问题 ...................... 5 (八)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 .......................... 6 (九)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 6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6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6 (二)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力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 7 (三)完善消费者组织,加大消委会权力............................. 7 (四)制订消费者援助机构及制度................................... 7 (五)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7 (六)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8 (七)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审理特别程序............................... 8 结束语 ............................................................. 8 参考文献 ........................................................... 9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关键词 消费者 权益保护 维权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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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定义与分类

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即包括生活消费者也包括生产消费。而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从定义可以看出:

1、消费者的消费是指个人的生活消费,而不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 2、消费者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或家庭而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

3、消费者不仅是接受商品的对象,也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4、与消费者相对的义务主体是生产经营者(包括提供劳务者),但并不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自产自销的个体户以及专门 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就消费者而言,现实生活中又有多种分类。如有的按从事的职业分类,将消费者分为农民消费者、工人消费者、知识分子消费者等等;有的按地域分类,分为沿海地区消费者、内地消费者、南方消费者与北方消费者等等;有的按民族分类,分为汉族、回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壮族、藏族等等消费者;有的按性别不同分类,分为男性消费者和女性消费者。分类使用最多的是按年龄分类,分为老年消费者、中年消费者、青少年消费者和儿童消费者等等。总之,分法很多,但内涵却是一样的,他们都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他们的消费权益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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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 获得教育权

7、 结社权

8、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9、监督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当前消费者消费及维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再次,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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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二)消费者的身份界定不够明确

消法界定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购买使用商品较易界定,而接受服务则范围难以界定。国际有关服务贸易的范围大大宽于中国的界定。如国际上的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甚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但这些领域在我国是否也称消费者,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明确。

(三)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例如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

(四)经营者合法利益未得到应有保护

不良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制止。最典型的是超市货物被偷现象。经营者规定的“偷一罚十”在学者和业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应当给予经营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保护使其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五)奢侈消费品未立法保护

近年来,有以汽车、旅游、养宠物等消费属于奢侈消费,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的论调。使一些因生活消费而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到目前仍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因在于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保护。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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