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张 栋:论死因裁判制度在我国的建构与前景(8)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19-08-03 本文由礼数交手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官有责任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之下防止同类死亡案件一再发生。同时,死因裁判官还应提交每一年度的《死因裁判报告》,通过向公众汇报本年度死亡案件的各类数据及增减比,从宏观意义上提出建议与意见以减少死亡案件的发生。

第七,加强对死因裁判官的身份和职业保障,应确保进行死因调查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死因裁判官的行为必然受制于职业道德规范,不能从事任何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职务。以英国为例,根据《法庭及法律服务法案》的规定,死因裁判官被禁止在任何管辖区内提供任何辩护诉讼服务,提供任何产权转让及其证书制作及遗嘱认证业务,以诉讼律师、普通律师、公证员、办理不动产等让与事务者的身份执业,以律师身份执业,以仲裁员执业并获得酬金。此外,死因裁判官的职责繁重,其职业角色的定位使得其所肩负的责任相较于其他法律执业人更为重大,故其职业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香港地区死因裁判庭现有两名全职的死因裁判官,其薪金为每月33000元,即按公务员薪级表计算为首长级薪级表第一级。 总体而言,在我国目前的现实语境下,引入并完善死因裁判制度,可以使各类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发生之时便放置于法律程序中,不再依赖于公权力机关单方面所得出的结论,而是借助死因裁判庭这个相对独立且超脱的机构,在严谨的

法律程序的框架下,随机挑选死因陪审团,并参与研讯全程,体现死亡案件中的公众参与因素,以得出客观、具有公信力的死因结论。死因裁判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律监督者的作用,更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但是,也同时应该认识到,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其背后特殊的历史、人文和政治背景密不可分,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一个代表制度,死因裁判制度虽然有制度方面的优势,但仅仅简单移植入我国是否能够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仍未可知。因此,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同时也应当将视野关注于同死因裁判制度相关的运作背景与机制保障等方面,也能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及改进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案件的相关介绍参见欧钦平:《湖南新化上访村官疑在政府大楼内被打死抛尸》,载《京华时报》2011年11月3日。

⑵案件的相关介绍参见《“钱云会案”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获刑3年6个月》,载《人民日报》2011年2月2日。 ⑶该案相关的评论参见杨耕身:《钱云会之死,原谅我们没有看到一切》,载《东方早报》2010年12月28日。 ⑷案件内容介绍引自http://news.163.com/11/0831/11/7CPJKVU400014AED.html,2014年4月26日访问。

⑸Statutes at Large Vol.1,p.60,4th Ed.1.Stat.2. ⑹See Joseph Backus,Digest of laws relating to the offices and duties of shrtiff,Coroner,and Constable 1.

⑺See generally Matthew Carey,The conductor generalis:Or,the office,Duty and authority of justices of the peace(1801).

⑻See Joseph Backus,Digest of laws relating to the Offices and duties of shrtiff,Coroner,and Constable I,33(1812). ⑼实践中,确认“尸体”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有些情况下存在疑难,比如时间长久的人体残骸、部分残存尸体及胎儿。对于残存尸体而言,必须在充分考虑尸体发现环境的前提下,确保其有着足够的数量以证明该人的死亡。例如发现头颅便可确认该人已经死亡,而发现残肢却不能必然得出其已死亡的结论。更为复杂的是胎儿的尸体,胎儿死亡原因为早产或者堕胎,前者造成的胎儿死亡属于自然死亡,因此重心在于因堕胎引发的胎儿死亡问题上。目前的医学观点认为,孕期24周内的胎儿并不具备独立存在的能力,这就意味着,24周内的堕胎引发的胎儿死亡并不属于死因裁判官的管辖范围。

实践中,还存在死亡案件被确认发生,但尸体却无法复原或找到的情况。此时,死因裁判官可以在无尸体存在的情况下进行死因调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证据表明确有死亡案件发生,要区别于仅因人口失踪而怀疑被害的案件;

(2)死亡案件位于或邻近死因裁判官的管辖区,通常认为如果尸体被抛于大海,则以此为起算点的12公里作为“邻近”管辖区的范围;

(3)尸体的损毁程度或被发现的地方使得复原尸体极为困难;

(4)必须适当履行死亡案件的调查。

⑽R.v.South Wales Coroner ex p Basoodeo[1993]COD 366. ⑾R.v.South London Coroner ex p Ridley[1985]1 WLR 1347.

⑿R.v.West Yorkshire Coroner ex p Smith[1983]QB 335. ⒀黄静生前系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宿舍床上,全身赤裸、身上有多处伤痕。湘潭市公安局初步法医检验认为,黄静是因心脏疾病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属于正常死亡。其家人则认为黄静之死是男友暴力强奸未遂导致的,拒绝火化尸体。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鉴定认为,心肺功能衰竭的说法证据不足,黄静是非正常死亡。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认为不足以确定自然死亡。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8月1日他被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以强奸罪(中止)对姜俊武提起公诉。2004年3月,保存在湘潭市二医院的黄静尸体器官标本被发现因保存不善已于年初被销毁,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法医鉴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黄静原有潜在病理改变,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起诉书指控姜俊武犯有强奸罪(中止),黄静家人及其律师认为姜对黄静之死负有间接故意的责任。姜俊武的律师则认为姜虽然与死者发生了性关系,但无足够证据认为其强奸。2006年7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399.50元。判决书指出系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姜对黄的死承担50%的民事责任。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5份鉴定。该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得到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被称为“网络第一案”。 ⒁香港规定须予报告的死亡包括:医学上未能确定原因的死亡;死者死亡前14日内并无得到诊治(死亡前已被诊断为有末期疾病的患者除外);意外或受伤导致的死亡;罪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综合文库张 栋:论死因裁判制度在我国的建构与前景(8)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张 栋:论死因裁判制度在我国的建构与前景(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wenku/276497.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8-2022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