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处置,并可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清户和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中心根据需要,有权向受委托银行随时调用贷款档案,也可同时建立贷款档案的备份。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日常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考评办法并开展受委托银行贷款考评工作。 第六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终止借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购买“双拼房”、“多拼房”申请贷款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依法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达12个月或累计满15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及造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本市媒体予以曝光,并可将骗贷行为作为信用不良记录纳入依法设立的信用管理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贷款委托协议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25日,2000年7月17日颁布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同时废止。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将于2015年1月26日正式实施。现将贷款政策的主要变化公告如下:
一、缩短贷款申请对缴存期的要求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间要求从目前正常汇缴满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即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半年且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即符合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二、可贷额度使用新的计算公式
取消可贷额度不超过职工缴存账户余额8倍的计算方法,采用新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即: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各系数参考值请见附件。其中,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指职工申请贷款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指申请时往前倒推的正常汇缴月份数所对应的列表系数,出现中断的,前面汇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收入调节系数表中的月缴存额指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的总和。
三、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其中,夫妻双方正常缴满6个月的,分别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在不超过48万元范围内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家庭最终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且不超过70万;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或缴存状态不正常的,其可贷额度不予计算,且家庭最终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48万;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其缴存基数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四、取消装修贷款
取消公积金装修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我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异地贷款
取消珠三角八市互贷,统一规定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且为东莞户籍的职工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调整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
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由不超过20年缩短为不超过10年。 更多内容详见《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如有疑问,可登陆网站http://www.dggjj.cn“办事指南”详细了解、在网站“互动交流”区留言,或致电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政府热线咨询。
附件: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缴存时间系数(T)列表
2.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收入调节系数(I)列表 3. 流动性调节系数列表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缴存时间系数(T)列表
缴存时间M(月) 6≤M<12 12≤M<15 15≤M<18 18≤M<21 21≤M<24 24≤M<27 27≤M<30 30≤M<33 33≤M<36 36≤M<38 38≤M<40 40≤M<42 42≤M<44 44≤M<46 46≤M<48 48≤M<50 50≤M<52 52≤M<54 54≤M<56 56≤M<58 58≤M<60 60≤M<63 63≤M<66 系数(T) -2 -1.6 -1.4 -1.2 -1 -0.8 -0.6 -0.4 -0.2 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 1.1 1.2 1.3 66≤M<69 69≤M<72 72≤M<75 75≤M<78 78≤M<81 81≤M<84 M≥84 附件2
1.4 1.5 1.6 1.7 1.8 1.9 2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收入调节系数(I)列表 月缴存额E(元) E≤200 200<E≤300 300<E≤400 400<E≤500 500<E≤600 600<E≤700 700<E≤800 800<E≤900 900<E≤1000 1000<E≤1100 1100<E≤1200 1200<E≤1300 1300<E≤1400 1400<E≤1500 1500<E≤1600 1600<E≤1800 1800<E≤2000 2000<E≤2200 2200<E≤2400 2400<E≤2600 2600<E≤2800 2800<E≤3000 系数(I) 14 13 12 11.5 11 10.5 10 9.75 9.5 9.25 9 8.75 8.5 8.25 8 7.75 7.5 7.25 7 6.75 6.5 6.25 3000<E≤3200 3200<E≤3600 3600<E≤4000 6 5 4.5
附件3
流动性调节系数列表
流动性情况 个贷率区间 系数 过剩 个贷率﹤60% 1.2 正常 60%≤个贷率≤80% 1 不足 80<个贷率<90% 0.8 紧张 个贷率≥90% 0.6 备注:2014年10月、11月、12月个贷率分别为61.42%、61.02%、61.02%,流动性正
E>4000
4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综合文库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2)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