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内代理业务协议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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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厦门云之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话 真 箱
址 厦门市思明区塔普西路167号804室C2
乙电传邮地
方 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话 0592-5501548 0592-5596409 真 0592-5501549 箱 hzxlql@163.com
址 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号万达写字楼C3栋606单元
承办人 俞婷 电
话 13600960752
承办人 叶晓婷 电
话 0592-5501548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商标局办理以下商标国内申请事宜。
商标申请:叁件; 商标名称:图形; 类别:35、39、43类; 价格:¥4500(1500/件) 商标图样 商品项目 35类 1、广告;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广告代理;4、广告策划;5、商业管理咨询;6、替他人推销;7、人事管理咨询;8、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9、商业审计;10、寻找赞助(截止) 39类 1、旅行陪伴;2、安排游艇旅行;3、观光旅游;4、安排游览;5、旅行座位预订;6、旅行预订;7、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8、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9、导游;10、汽车出租(截止) 43类 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2、咖啡厅;3、餐厅;4、饭店;5、寄宿处预订;6、酒吧服务;7、假日野营住宿服务;8、茶馆;9、提供野营场地设施;10、旅游房屋出租(截止) 二、乙方收到甲方委托后,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的要求,结合
案件具体情况,制作申请文件。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提
供乙方在代理商标申请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四、在商标代理过程中,乙方应将商标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及时通知甲方。若需要补正的,甲方应
在限期内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若被驳回,需申请复审的,甲方需另行委托乙方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无法通知甲方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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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应对因办理该事宜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六、办理上述事宜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肆仟伍佰元整(¥4500 )(其中包含规费和代理费)。
1.对公账号: 开户名: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厦门江头支行 帐 号:734 2510 1826 0000 3809 2.对公账号: 开户名: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厦门金尚路支行 帐 号:3510 1519 0010 5250 7884 ※以上账户仅限公司对公付款使用,如使用个人付款,请与承办人联系 。
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代理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所提供账户上。乙方
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开具发票,并且及时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交申请。
八、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使合同不能继续
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其间发生的合理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九、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
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前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日期: 日期: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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