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各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通过压缩融资余额、缩短融资期限、改善融资担保和调整融资结构等方式降低融资加权风险值,直至融资加权风险值降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
对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多收少贷业务可由原授信审批行通过CM2002系统特别授权办理。
八、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一)检查内容
各级行信贷(授信)管理部门要按照下列内容对辖内统一授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 客户的授信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本章规定要求; 2、 客户的授信方案审查和审批是否符合本章和授信授权的规定;
3、 计算增加授信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确定我行可以承受的客户资产负债率和同业占比是否合理;
4、 对压缩授信的客户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压缩措施;
5、 对非压缩授信类客户是否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6、 是否存在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发放融资的情况;
7、 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8、 对关联客户是否按照本章规定统一授信; 9、 是否落实上级行批复的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10、 授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11、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一) 处罚
各级行信贷(授信)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规处理:
1、 超权限审批客户授信方案;
2、 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客户的授信方案; 3、 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4、 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上级行审批授信方案;
5、 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的客户(企业法人客户及完成企业化改制的事业法人客户)核定增加或维持授信额度;
6、 未按本章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制定授信方案;
7、 未落实上级行确定的授信条件而办理融资业务; 8、 未执行上级行提出的授信管理要求致使我行融资形成风险的;
9、 故意向外泄露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0、 故意不按本章规定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11、 故意不按本章规定对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12、 其他不按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 九、牵头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 (一)概念
牵头行统一授信,是指对总行核定授信额度或新发现的跨一级(直属)分行关联客户(以下统称“跨行关联客户”),凡申请核定集团(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总行将根据情况授权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作为牵头行核定或调整跨行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
(二)牵头行核定或调整跨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须遵循以下要求:
1、对跨行关联客户核定的整体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行(或牵头行)上年度核定的授信额度。确需超过的,核定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否则,应报总行审批。
2、对投资管理型公司或上年度核定授信额度为零的成员企业,原则上在总行(或牵头行)核定的上年度授信额度内核定。若客户能够向我行提供合法、足值、有效、易变现的房地产抵押,且申请核定的授信额度仅用于办理一年以内的短期融资业务,牵头行在风险可控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的前提下,经行长签批(不得转授他人)后方可适当核增其授信额度,但核定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3、对关联客户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确需超过的,核定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4、经牵头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仍须比照年度授信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且调整后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三)申报审批流程
1、对总行(或牵头行)核定上年度授信额度并授权牵头行审批本年度授信额度的客户,各一级(直属)分行须根据总行有关要求在原授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牵头行直接报送相关客户的授信申请方案并抄送总行,同时在CM2002系统中采集授信基础信息。
2、对新发现跨行关联客户线索的,有关分行要及时、主动配合总行调查关联关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反馈关联客户名单表,接到总行授权牵头行对跨行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的正式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向牵头行直接报送相关客户的授信申请方案并抄送总行,同时在CM2002系统中采集授信基础信息。
3、牵头行在收齐相关分行的授信申请方案后,由授信审查部门提出授信审查方案,提请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本行有权审批人签批。
4、牵头行要按照规定格式批复相关分行,抄送总行及其他分行,同时向总行报送《关于录入X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
5、总行接到牵头行的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在CM2002系统中录入授信额度(CM2002系统改造升级后,由牵头行自行录入)。
四、牵头行统一授信工作管理
1、牵头行要尽职尽责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分析客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其对我行债权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授信管理的要求核定授信额度,合理制定授信方案,审慎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审查审批责任。
2、牵头行要定期(每季度)向总行报告牵头行授信工作情况,总行也将不定期对牵头行审批的授信方案进行抽查。若发现牵头行存在违反授信工作程序和要求、随意核定(调整)授信额度、风险掌控不严格、授信审批不及时等现象,总行将视情况对其通报批评、取消牵头行资格、调减直至取消授信审批权限,必要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牵头行要同时承担对转授权客户整体及客户母公司(核心企业)的授信后管理责任,相关分行要承担辖属成员企业的授信后管理责任。牵头行在批复授信方案后,要密切关注客户整体生产经营变化,持续监测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各项因素,对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客户出现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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