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为解决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响应不及时、处理不主动、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实现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快捷高效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突发事件系指在XXX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及其它自然灾害。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及其它事故灾难。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涉及公众健康的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及其它社会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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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二、工作原则
(一)第一责任。突发事件属地责任单位、行业主管责任单位、牵头协调责任单位和参与处置责任单位必须树立主动担责、主动到现场、主动处置的“第一责任”意识。
(二)第一时间。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以最快捷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控局面,在最短的时间进行处置。
(三)第一标准。要以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为第一条标准,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三、责任分工
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责任体系。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为突发事件属地责任单位,负责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及相关行业部门报送信息,并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突发事件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工作专班为突发事件的行业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主持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按照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明确牵头协调责任单位,负责突发事件研判、书面报送信息,并牵头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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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见附表)。
四、信息报送
(一)口头报告初步情况。事发地属地责任单位、行业主管责任单位及辖区各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必须在获取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口头报告初步情况。
(二)书面报送基本情况。牵头协调责任单位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送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先期处置情况等)。
(三)跟踪报告处置情况。牵头协调责任单位必须根据事态发展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及时做好信息分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接到信息后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转报区委宣传部,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一把手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突发事件造成人员死亡或无人员死亡但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委、区政府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专班开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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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协同联动,防止扯皮和推诿,确保配合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强基础工作。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值守和督促检查,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信息登记等基础工作。加强应急通讯保障,确保通讯畅通。
(四)加强舆论引导。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事件的责任单位,在区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第一时间发出政府的声音,牢牢掌握引导舆论的主动权,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加强责任追究。要将突发事件的处置、信息上报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不及时、处置不力、配合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XXX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分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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