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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力与曳引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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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力和曳引力的关系 (1)

——浙江玛拓驱动设备有限公司总工 李树国

2010-12-13 16:27:51 作者: 来源:《赛尔电梯市场》90期

【 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

? 一、标准对曳引力、制动力和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 一、标准对曳引力、制动力和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

1、标准对曳引力的要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对曳引力的要求 第9.3条中规定,电梯的曳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 轿厢装载至125% 8.2.1或8.2.2规定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b) 必须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的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

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c)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设计依据可参见附

录M(提示的附录) M1 引言

曳引力应在下列情况的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保证:

a) 正常运行; b) 在底层装载; c) 紧急制停的减速度。

另外,必须考虑到当轿厢在井道内不管由于何种原因而滞留时应允许钢丝绳在绳轮上滑移。 下面的计算是一个指南,用于对传统应用的钢丝绳配钢或铸铁绳轮且驱动主机位于井道上部的电梯进

行曳引力计算。

M2 曳引力计算须用下面的公式:

式中:

F——当量摩擦系数; α——钢丝绳在绳轮上的包角; T1、T2——曳引轮两侧曳引绳中的拉力。

M2.1 T1及T2的计算 M2.1.1轿厢装载工况

T1/T2的静态比值应按照轿厢装有125%额定载荷并考虑轿厢在井道的不同位置时的最不利情况进行计

算。

M2.1.2紧急制动工况

T1/T2的动态比值应按照轿厢空载或装有额定载荷时在井道的不同位置的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 每一个运动部件都应正确考虑其减速度和钢丝绳的倍率。任何情况下,减速度不应小于下面数值:

对于正常情况,为0.5m/s2;

对于使用了减行程缓冲器的情况,为0.8m/s2。

M2.1.3轿厢滞留工况

T1/T2的静态比值应按照轿厢空载或装有额定载荷并考虑轿厢在井道的不同位置时的最不利情况进行

计算。

M2.2.2摩擦系数计算 使用下面的数值;

——轿厢滞留工况 μ=0.2。

式中:v---轿厢额定速度下对应的绳速,m/s。 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对曳引力的要求 3.12.6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l 轿厢装载至125% GB7588-2003中8.2.1或8.2.2规定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l 应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状态下,不管轿厢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

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l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轿厢。设计方法可参见

GB7588-2003中附录M 2、标准对制动力的要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对制动力的要求

12.4.2.1

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

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其中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能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电磁线圈的铁芯被视为机械部件,而

线圈则不是。

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对制动力的要求 3.5.2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

a)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其中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能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

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电梯曳引机标准GB/T24478对制动力的要求

4.2.2.1 制动系统应采用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不应采用带式制动器;

4.2.2.2 曳引机的额定制动力矩应按GB7588-2003中12.4.2.1与曳引机用户商定,或为额定转矩折算到

制动轮(盘)上的力矩的2.5倍。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至少分 两组设置,应监测每组机械部件,如果其中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则曳引机应停止运行或不能启动,并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重量以额

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5.3 制动力矩

将曳引机固定有试验平台上,使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采用力矩传感器测定曳引轮匀速转动时的力矩,

其平均值为制动力矩。

5.9 制动器动作试验:将制动器组装在曳引机上,使电机处于静止状态,然后进行周期不小于5s的连

续不间断的制动器动作试验 3、标准对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对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

9.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曳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符合下列条件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9.10.1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是9.9.3规定的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対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9.10.2该装置应能在没有那些在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减速或停车的部件参与下,达到9.10.1的要求,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度。该装置在动作时,可以由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协助完成,无论

此机械装置是否有其他用途。

9.10.3该装置在使空轿厢制停时,其减速度不得大于1gn。

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对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

3.9.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监 测出轿厢上行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是3.6.8对重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

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使空轿厢制停时,轿厢速度不应大于1gn。

二、曳引力、制动力、上行超速保护的检测方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7001-2009对曳引机、制动力和上行超速保护的要求如下: 8.1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

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8.6空载曳引力试验: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8.10上行制动试验: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

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8.11下行制动试验: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

器供电,曳引机应当停止运转,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8.12静态曳引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相应规定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1.5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

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三、紧急制动工况下制动力与曳引力的关系

标准和检规中的相关条款汇总在一起见表1。

表1

标准曳引力制动力上行超速

GB7588空载或满载,井道最不利位置,轿厢减速度的值……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

制动时轿厢的减速度……

使空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紧急制动工况下,从设计标准和测试标准的要求上来看,有以下关系:

① 对制动力的测试,完全包含了对曳引力的测试; ② 对上行超速的要求,完全包含了空轿厢上行曳引力的测试; ③ 对紧急制动曳引力的要求,包含了对制动力的测试,但不够完全;

④ 对上行超速工况的曳引力没有明确要求; ⑤ 曳引机标准,对曳引力和上行超速保护没有要求。 ⑥ 检测方法中,制动力和曳引力是同时进行检测; ⑦ 轿厢制停距离、制停减速度是二者最终考核标准; ⑧ 制动力、曳引力都与电梯安全相关,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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