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招标师考试《管理与采购》考前指导(十八)
3.7.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熟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基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管理,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协议,是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包括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分包、提供劳务等内容。 (2)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该合同条件主要应用于按照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实施的项目,特别是那些规模大、复杂程度高、发包人提供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该施工合同突出“风险分担”的原则,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愿意共同承担施工过程的风险。
2)内容特点。施工合同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①协议书内容:
A.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B.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C.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应该写总日历天数。
D.质量标准:工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达到国家标准以上的优良标准。 E.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该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
F.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文件等。
G.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H.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I.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J.合同的生效。 ②通用条款内容:
A.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包括词语定义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B.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C.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D.质量与检验; E.安全施工; F.合同价款与支付; G.材料设备供应; H.工程变更; I.竣工验收与结算; J.违约、索赔和争议。
③专用条款内容。专用条款是结合发包工程实际情况和发包人、承包人的相关共识,对通用条款的补充、修订或具体化。专用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条款对应,应对照理解和使用,两者规定不一致的,专用条款的解释优于通用条款。 (3)施工合同的管理
*1)合同的订立形式。招标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最主要形式。 ①对投标者资格预审的椎荐程序: A.邀请承包人参加资格预审; B.向承包人颁发资格预审文件;
C.资格预审文件分析,挑选并通知已人选的投标人。 ②得到投标的推荐程序: A.准备招标文件 B.颁发招标文件;
C.发包人陪同投标者考察施工现场 D.招标文件的修改; E.投标者质疑;
F.投标书的提交和接收。 ③开标和评标的推荐程序 c.授予合同。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其他订立方式和行为也应该保证合法、规范、有效。
2)合同的履行要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订立后,即进入合同的履行阶段。对于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来说,合同履行阶段的主要管理工作如表3-16所示。发包人应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表3-16施工合同的实施管理
序号 1 2 3 管理类别 合同管理 计划管理 成本管理 主要内容 利用合同的正当手段防范风险、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工程实施阶段的中心,也是项目经营目标的具体化,确定计划落实的关键环节 工程承包人在获得合同后所面临的极为重要的工作,成本目标,成本预控,成本核算,成本改进 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回收,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开出,工程付款的办理,银行往来,成本会计等 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永久(生产)设备、模板、工器具的计划、采购、储运、保管、分发和回收等,还要组织材料的试验、送审、设备的验收等 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 总承包人对分包商的过程管理 组织工程的移交和验收是十分重要和严肃认真的工作,关系施工阶段合同履行的终止、合同价款的收取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等重要环节 4 财务管理 5 6 7 8 物资采购管理 质量管理 分包商管理 移交和竣工验收管理 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中,尤其是涉及较大项目的建筑施工纠纷,因为可能的经济后果,往往并不适于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在大型建设工程中,当事人普遍不愿意将纠纷提交诉讼,而是倾向于通过在合同中规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解决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3.7.5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合同——熟悉 (1)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合同的主要基础
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活动包括对工程项目前期的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监理、管理、后评价等,是以高水平的智力劳动为主的行业,一般都是为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以应承包人聘请为其进行施工管理、成本管理等。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合同是项目业主或委托单位作为委托方(或发包方)与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契约。 (2)建设工程咨询、监理合同的内容 1)建设工程咨询、监理合同的内容特点:
①委托人委托咨询或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等; 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
③组成合同的文件,咨询、监理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通用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④咨询或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或监理业务; ⑤委托人向咨询或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咨询、监理人支付报酬; ⑥咨询或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⑦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2)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①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②咨询、监理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③委托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④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⑤咨询、监理酬金; ⑥其他。
*3)建设工程咨询和监理的合同专用条件: ①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②咨询、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③外部条件包括的内容;
④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⑤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 ⑥委托人免费向咨询、监理机构提供的设施;
⑦在咨询、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咨询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数; ⑧委托人向咨询监理人支付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金额和奖励办法; ⑨支付报酬的币种和汇率;
⑩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咨询、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咨询、监理合同的管理
1)咨询、监理方应完成的工作。虽然咨询、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注明了委托范围和工作内容,但是作为咨询、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内容还包括附加的和额外的咨询或监理工作。
①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咨询、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的由咨询、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如:发包人要求咨询,监理人就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咨询、监理工作。 ②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咨询、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咨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咨询、监理业务前增加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2)合同有效期。在合同双方商定的日历有效期基础上,咨询、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及咨询、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咨询、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额外和附加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3)双方的义务。由双方在合同内容中根据建设咨询、监理合同通用条件及其协商的结果规定具体的要求。 4)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其中咨询、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失负责,也不对第二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5)咨询、监理合同的酬金。包括正常的咨询、监理酬金和附加咨询、监理工作的酬金。
①正常咨询、监理工作的酬金。包括咨询、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咨询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②附加咨询、监理工作的酬全。包括增加咨询监理工作和内容的补偿酬金,额外咨询、监理工作的酬金和奖金。
6)双方合同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②开始和完成。以专用条件中确定的咨询、监理准备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
③变更。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委托方要求,咨询、监理人可以提出更改咨询、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一次附加的工作。
④延误。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监理工作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咨询、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完成咨询、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⑤合同的实施和情况的改变。如果在咨询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咨询、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咨询、监理人难以全部或部分执行咨询、监理任务时,咨询、监理人应该立即通知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某些咨询、监理任务时,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咨询、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咨询、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监理的酬金。
⑥合同的暂停或终止。咨询、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咨询、监理人在收到咨询、监理酬金尾款结清后告终止。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⑦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监理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以提交主管部门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7.6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熟悉 (1)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的主要基础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根据项目的规定条件,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人通过将对工程设施工活动及其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管理,实现合同约定的既定
1)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用的标准,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2)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对项目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可涵盖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需要时)等内容。同时与此相对应的项目总承包主要风险的管理要求应该在科学的预测基础上纳人合同的相关条款。
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如约定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发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协助承包人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如果发包人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
②承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提供履约保证;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
4)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各阶段的工作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5)合同价款。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结算方式,以及价款的支付期限等。
6)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及确认方式。
7)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事先没有估计到的情况。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指示或者要求承包人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最后的批准权在发包人。
8)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和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作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保险事故的处理等都应作明确的规定。 9)工程保修。合同应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10)对设计、施工分包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合格的设计、施工人员进行。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详细的设计、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操作和维修手册。
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违约,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并负全部责任。
11)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合同应明确索赔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争议的处理,一般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
12)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1)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承包人一般应当根据发包人对项目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报价等。中标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纠纷处理和协调。当出现合同纠纷和问题时,总承包单位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相关方特别是勘察、设计、施工和供应等分包方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把合同执行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3.8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熟悉 3.8.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通过自身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促使项目内部各部门、工程各参与方、各环节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以确保项目各项最终得以实现。项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进行管理活动的过程。
(2)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贯穿招投标采购和项目建造的全过程,具体程序如图3-24所示。图3-24以合同签订为界,将合同管理过程划分为合同制定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
合同制定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从承包商资格预审、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评标、合同谈判到确定承包商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合同条件和内容准备的相关管理活动。可能涉及投标人清单的编制和批准、合同条款、投标人须知的编制、开标、评标、合同授予、移交文件等内容和程序。
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是指合同签订以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以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工作是按合同约定的范围、计划、支付条款等程序和规则完成的,同时也包括双方对合同交底、履行及变更的管理,直至合同关闭。
(3)项目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在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中需要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和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
1)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前的管理也称为合同总体策划。合同订立意味着合同生效和全面履行。所以,必须采取谨慎、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2)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订立阶段,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酝酿、协商一致,从而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应认真做好履行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主要工作包括: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对合同实施情况实施跟踪并进行诊断分析、合同变更管理等。
4)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之间有可能发生纠纷,当争议纠纷出现时,有关双方首先应从整体、全局利益的目标出发,做好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5)合同实施过程的索赔管理。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违约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4)项目合同管理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1)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①合同;
②工作结果。如:已经完成的交付物(产品),未完成的产品,已发生的费用和将要发生的成本等; ③变更申请。包括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对将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说明书的修改。
2)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主要有:全面管理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流程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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