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1、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1)施工图纸 ①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工程项目通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 制施工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不影响承包人按时开工。
②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
有些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完成部分施工图的设计,或由其委托设计分包人完成,按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审核,经签认后方可使用。
2)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双方做好施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泊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等,承包人应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监理工程师要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
4)开工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时开工,以便保证在合理工期内及时竣工。 ①承包人要求的延期的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尽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
②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条件,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开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5)工程的分包
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
6) 支付工程预付款
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预付款,一般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2、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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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①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A.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a、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清点,主要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检斤、检尺),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等。
b、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入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c、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a、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b、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c、当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退场。 ②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A、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B、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b、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c、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2)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①工程质量标准
A、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监理工程师依据标准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给予质量认可;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绝。
B、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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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③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输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①检验程序 A、承包人自检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B、共同验收
监理工程是应在验收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质量验收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②重新检验
监理工程师当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隐藏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4)施工进度管理 ①按计划施工
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每月均应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方案和措施。
②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继施工的协调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并提出相应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③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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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 a、暂停施工的原因
当出现外部条件的变化、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协调管理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等情况,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布暂停施工的指示。
b、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 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
B、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当发包人延误支付预付款、拖欠工程进度时承包人有暂停施工的权利,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工期延误
A、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当出现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B、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签复。
⑤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按照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和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执行,发包人为赶工期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5)设计变更管理
①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轴线、位置和尺寸;增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②设计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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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B、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设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③变更价款的确定 A、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签复。经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B、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水平,按照合同约定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6)工程量的确认 ①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提交本阶段(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说明本期完成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程量。
②工程量计量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
③工程量的计量原则
监理工程师对照设计图纸,只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7)支付管理
①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
采用可调价合同,施工中遇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工程造价部分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这四种情况时,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相京戏的调整。
B、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在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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