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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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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问:条例是如何划分事故等级的?

答: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问: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事故的问题,各方面非常关注,反映比较强烈。条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实践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情况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恶劣。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明确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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